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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帶動北京市懷柔區賈鎮賈村經濟發展,解決勞動就業問題,袁醒與賈村村委會簽訂《合作協議》,在該村建設民宿業務經營旅游,因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批建手續,賈鎮政府將其認定為違建房
為了帶動北京市懷柔區賈鎮賈村經濟發展,解決勞動就業問題,袁醒與賈村村委會簽訂《合作協議》,在該村建設民宿業務經營旅游,因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批建手續,賈鎮政府將其認定為違建房屋強制拆除。
2021 年,袁醒將賈鎮政府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確認賈鎮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拆除袁醒房屋的行為違法。一審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袁醒的起訴。袁醒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2021年,袁醒將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懷柔分局作為被告、賈村委會作為第三人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撤銷北京市規自委作出的《國士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審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袁醒的起訴。袁醒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接連敗訴,讓袁醒舉步維艱,她不甘心自己幾千萬的投資打水漂,更不甘心自己的心血付之東流,也不相信法律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她誓與強權對抗到底。
經過多方打聽,袁醒找到了專注于征地拆遷、房產訴訟維權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京云律所了解案情后,指派馬曉勝律師、李靈珂律師代理該案。經過兩位律師研究過往幾次行政裁定書后,明確了袁醒的訴求,確定訴訟策略,決定將賈村村委會列為被告,代袁醒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賈村賠償袁醒被拆的房屋損失費。
再審法庭上,賈村村委會代表辯稱:
鎮政府拆除的房屋在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非法占地,在2020年底被拆除,賈村村委會為了袁醒的項目一直在申請鎮政府的協調,鎮政府也一直在爭取為這個項目爭取合法手續,所以賈村村委會不存在袁醒訴稱的沒有為袁醒辦理相關手續的行為。袁醒以此為由請求賈村村委會賠償損失不符合事實。另外賈村村委會與袁醒簽訂《合作協議》,賈村村委會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是袁醒自身原因給自己造成了損失,袁醒應自行承擔損失,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袁醒的訴訟請求。
憑借對案件事實的全面把握以及對法律法規的深度剖析,京云律師向法院指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賈村村委會是否應當就袁醒所建建筑物被沒收或拆除而產生的損失承擔陪償責任。對此,京云律師認為,賈村村委會與袁醒是合作關系,雙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由賈村村委會負責規劃、施工、建老驛站、旅游用地以及其他國家所需要的手續,因此,賈村村委會會對于袁醒的建設行為負有監督的職責和義務。袁醒建設的地點位于賈村村南,建設規模很大,對于袁醒在未取得相應建設手續的情況下進行建設的行為,賈村村委會應當屬于明知。在此情況下,賈村村委會未對袁醒的建設行為進行有效的阻止,對于損失的發生負有過錯,應當按照過錯程度對袁醒損失予以賠償。
再審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部分代理意見,判決:賈村村委會未盡到監督職責,應當擔責,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袁醒損失600000元。再審判決書下達后,袁醒對補償損失不甚滿意,委托京云律師繼續上訴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又上訴時,袁醒上訴主張應依據《合作協議》及袁醒提供的評估報告認定袁醒的損失數額。賈村村委會上訴主張袁醒提交的評估報告系袁醒單方委托作出,不應作為損失的認定依據,且袁醒在涉案建筑及附屬物被拆除前搬走了部分物品,拆除后的殘值亦是由袁醒處理。
對此,京云律師認為,首先,袁醒提交評估報告證明涉案建筑及附屬物的價值,賈村村委會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進一步證明。其次,目前現場已被完全拆除,無法再通過評估鑒定的方式確定損失數額。考慮涉案建筑物及附屬物殘值等因素,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酌定袁醒的損失數額過低,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經過幾次輪番庭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建議,撤銷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判決北京市懷柔區賈村村委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袁醒損失 1 800 000 元;本案為終審判決。
(文中人物除辦案律師外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