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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19-06-18 14:57:45
【摘要】 導言:苦心經營六載,一日被村委會強拆,維權無門,鎮政府不僅不聞不問,甚而竟在背后推波助瀾?! ?011年,老蔡跟本村村民租賃了30畝的土地修建加氣磚廠,租賃期限為20年,每年租金27
導言:苦心經營六載,一日被村委會強拆,維權無門,鎮政府不僅不聞不問,甚而竟在背后推波助瀾。
2011年,老蔡跟本村村民租賃了30畝的土地修建加氣磚廠,租賃期限為20年,每年租金27880元。2017年12月,村委會卻對老蔡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說老蔡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該村委會轄區內西村村西南的集體土地上,私自占地建廠,屬于違法占地。因老蔡未拆除加氣磚廠內建筑物,第三天,村委會的人動手將加氣磚廠內建筑物強制拆除,在拆除現場還有鎮政府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參與。
老蔡覺得很氣憤,為此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鎮政府違法強拆,因為村委會沒有政府部門的授權,怎么會動手拆房子,他已經經營這么久了,也沒見村委會干預過。
而村委會卻說,拆除廠房是他們作為土地發包方對違法占地的一種“制止行為”,是有法律根據的。法律根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鎮政府也狡辯稱,自己的工作人員只是去維護秩序,防止發生重大事故,是為村委會“站臺”,僅表示對村委會行為的“支持、理解和贊同”,自己不是該行為的實施主體。
他們的說法有沒有道理?符不符合法律規定?廠房是否屬于違法建筑?強拆行為究竟該由誰負責?
一、廠房性質未被合法認定
該廠房時是否屬于違法占地,建筑物是否是違法建筑,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和執行,而在這起糾紛中,對于廠房是不是屬于違法建筑,村委會和鎮政府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認定,也沒有向老蔡作出并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事先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催告書》、《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僅有一份通知書,沒有履行《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法定程序。
在沒有認定建筑物是違法建筑,也沒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村委會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顯然是違法的。
二、村委會沒有權力實施強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范的是村民委員會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與農戶等土地承包方基于土地承包合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該種法律關系基于土地發包方與土地承包方之間平等、自愿、協商產生,當事方不存在類似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
該法條對于合同發包方在相關情形下所能采取措施的描述為“制止”,其含義是對正在實施的行為采取措施使其停止,該“制止”行為本身并未超越對違約行為的止損及一般意義上可以歸為公民權范疇的對違法行為的制止。
也就是說,村委會作為發包方,在這起糾紛中,和承包人是平等的合同關系,沒有行政管理的權責。如果村委會認為老蔡屬于違法用地,可以通過行政、司法等法定救濟措施向有權機關尋求救濟。但無論如何,村委會不具有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廠房建筑行為的法定授權,該行為是一種明顯的違法行為。
三、鎮政府有證明不是自己強拆的舉證責任
2018年最高院發布的指導案例中曾經明確過政府部門在強拆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即“政府如不能舉證證明確系其他主體違法實施的強制拆除,將可能被推定為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鎮政府有領導及工作人員在場,老蔡有視頻資料可以證明這一點,但是鎮政府的辯解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而且也沒有提交更多了證明其辯解理由的證據,再考慮到相關工作人員在強拆之前對加氣磚廠安置補償工作的參與情況,鎮政府可以說對此問題舉證不力。因此應當認定為鎮政府有領導及工作人員在強拆現場是履行職務行為,村委會的行為屬于鎮政府授意或者委托,鎮政府應當對強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征收拆遷中,負責拆遷的政府部門為了規避自己的法律責任,經常作為“背后推手”出現,把責任推給村委會、街道辦這些協調機構,而這些機構沒有權限也沒有能力承擔補償和賠償責任,最終導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傾向于加重行政執法部門的舉證責任,以更好的保護老百姓的利益。
但是并非所有的情況法院都會支持,如果您遇到此類違法強拆,最好先讓專業律師審查一下證據情況,咨詢一下如何維權是最有效和最合理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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