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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馬女士跟丈夫結婚后對居住的房子進行了翻建,但兩人因為一些矛盾離婚了,后來房子拆遷了,自己一直住的房子被強拆了,還沒收到一分補償款,馬女士氣憤之下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京云律師成功幫馬女士確認強拆行為違法,讓我們來看具體案情。
案情概覽:
馬女士跟丈夫結婚后對居住的房子進行了翻建,但兩人因為一些矛盾離婚了,后來房子拆遷了,自己一直住的房子被強拆了,還沒收到一分補償款,馬女士氣憤之下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京云律師成功幫馬女士確認強拆行為違法,讓我們來看具體案情。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該房屋宅基地的戶主是馬女士的公婆。公婆去世后,馬女士和丈夫就翻建了房子。后來,房子拆遷了,拆遷方與公婆的其他子女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而馬女士作為涉案房屋的實際居住人,不僅沒有得到拆遷補償款,一直住的房子也被拆遷方強拆了。我們通過調查取證發現,馬女士公婆建房時間是1968年,房屋的建筑結構是石頭,而案涉被拆除房屋為磚混結構,顯然不是1968年兩位老人建設的房屋,而是馬女士與丈夫結婚后對房屋進行的修繕,該事實在二人離婚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中也有陳述,該裁定書中明確陳述“案涉宅基地院落的五間正房是由馬女士和丈夫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修繕及加蓋的。”
由此可見,馬女士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實際居住人,且戶籍也在該房屋內,屬于被征收人。在庭審中,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馬女士的訴訟請求是請求依法確認鎮政府對涉案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鎮政府雖主張案涉房屋已喪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屋拆除時已無人居住且無任何生活物品。最終,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保障了馬女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