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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府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更是每一位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在征地拆遷糾紛中,京云拆遷律師給被拆遷人的維權方案中往往都會有申請信息公開一項,這是解決被拆遷人拆遷糾紛的前置手段。通過信息公開,一方面了解更多征地信息,另一方面則是看政府部門是否存在一些違法行為,因此,信息公開對保障被拆遷人權益來說有著重要意義。
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府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更是每一位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在征地拆遷糾紛中,京云拆遷律師給被拆遷人的維權方案中往往都會有申請信息公開一項,這是解決被拆遷人拆遷糾紛的前置手段。通過信息公開,一方面了解更多征地信息,另一方面則是看政府部門是否存在一些違法行為,因此,信息公開對保障被拆遷人權益來說有著重要意義。
案件詳情
這時韓女士的兒子意識到了不對,因為自始至終他們一直沒有看到涉及宅基地及口糧地的征地批準文件,特別是該項目的征地補償及安置方案,擔心自家房子被拆以后,一家人居無定所,更擔心這個項目是否真的合法,韓女士在其兒子的陪伴下來到了京云律師事務所。
京云房屋拆遷律師聽過韓女士的講述后,當場告知其鎮(zhèn)政府不公布征地相關文件的行為是違法的,很有可能這個項目存在一些違法問題,并且已經(jīng)有村民的房子被拆除,但仍未與村民簽訂安置補償協(xié)議,更加說明鎮(zhèn)政府存在違法行為,很有可能存在克扣村民的拆遷補償款的情況。
于是,韓女士委托京云房屋拆遷律師為其代理,向鎮(zhèn)政府公開征地項目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鎮(zhèn)政府簽收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進行回復。京云拆遷律師便立即將鎮(zhèn)政府訴至法院,維護韓女士合法權益,請求判令鎮(zhèn)政府對韓女士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進行答復,并公開征地項目相關情況;本案訴訟費由鎮(zhèn)政府承擔。
庭審
即韓女士提交的快遞登記單并未寫明具體的收件人,也未寫明具體申請的事項及申請表的份數(shù),快遞簽收查詢單也不能證明該快遞是由鎮(zhèn)政府的相關工作人員簽收,所以韓女士僅以該快遞登記單主張其曾向鎮(zhèn)政府提出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法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韓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京云房屋拆遷律師指出:
首先,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tǒng)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本案鎮(zhèn)政府具有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法定職責。
其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對答復期限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案中,韓女士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向鎮(zhèn)政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即辦公室郵寄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且該郵件狀態(tài)為投遞并簽收,鎮(zhèn)政府稱未收到該申請是其自身對信件管理工作的失誤,沒有指定專人負責信件簽收及來信登記。故鎮(zhèn)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韓女士作出答復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應與確認。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房屋拆遷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鎮(zhèn)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韓女士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鎮(zhèn)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