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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的過程中,房屋征收補償成為許多市民面臨的重要議題。尤其是在家庭成員之間,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補償利益往往成為引發爭議的導火索。近期,一起涉及公房拆遷補償款分配的案件在北京京云(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幫助下得到了圓滿解決,此案彰顯了法律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的過程中,房屋征收補償成為許多市民面臨的重要議題。尤其是在家庭成員之間,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補償利益往往成為引發爭議的導火索。近期,一起涉及公房拆遷補償款分配的案件在北京京云(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幫助下得到了圓滿解決,此案彰顯了法律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黃世狀多年來一直獨自居住在涉案房屋內,直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2021年9月,涉案房屋被列入靜安區寧夏路地塊舊城區改建項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內。同年10月7日,被告黃達代表該戶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征收補償款總額為520萬元。
黃世狀在征收前一直獨自居住于涉案房屋,作為房屋的同住人,理應享有相應的安置利益。然而,原被告雙方就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無法達成共識。為此,黃世狀找到了北京京云(上海)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律所指派李洪樸律師和傅舒敏律師負責此案。
律師風采
黃世狀多年來一直在涉案房屋內居住,雖然他曾因勞改注銷戶籍,但解除勞教后又重新遷入,并在此長期居住。盡管黃世狀曾多次受到法律限制措施,但他始終將涉案房屋視為自己的居所。律師們詳細記錄了這些情況,并收集了相關的證人證言和歷史資料。
一切材料準備就緒后,京云律師代替黃世狀,將黃世強、黃達、黃曉告上法庭。
勝訴判決
針對被告的辯解,京云律師指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公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同享有貨幣補償款。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籍,并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此外,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的性質應為戶籍在冊人員在被征收房屋內長期連續穩定居住。
結合證據、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黃世狀在涉案房屋出生,雖因勞教遷出,但在解除勞教后又遷回,并在此長期居住。盡管黃世狀曾多次受到法律限制措施,但他在被解除限制后選擇繼續居住在涉案房屋,這是合理的。被告對黃世狀居住情況的描述前后矛盾,缺乏可信度。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黃世狀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條件,對征收補償利益享有權利。被告黃達未實際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條件;黃世強已享受過福利分房,也不符合條件;黃曉未能證明其成年后長期穩定居住在涉案房屋內。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黃世狀取得涉案房屋征收補償利益520萬元。此案的勝訴不僅保障了黃世狀的合法權益,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