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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2、王某系夫妻,蔡某1系二人之子。2013年,經蔡某2申請,王某、蔡某1為同居人口,在北京市x號院內建設北正房四間,該房屋此后未再翻建。建房時,蔡某1已成年,有出力情況。2019年3月5日,蔡某2、王某、蔡某1簽訂分家協議,約定上述房屋中,西數兩間歸蔡某1所有,東數兩間歸蔡某2、王某所有
三人拿著分家單到法院進行分家析產訴訟,法院認為:公民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可以通過約定進行處分。2019年3月5日,蔡某2、王某、蔡某1簽訂的分家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故蔡某1主張涉案四間北正房中西數第一、二間房屋之所有權。
肖女本與父母生活在一起,且三人按份共有訴爭房屋一套,肖女享有該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額,其父母各享有該房屋五分之一的產權份額。三人另享有東城區東花市北里西區×號地下室使用權房屋一間。肖女與父母無法繼續生活,起訴分割財該房產。但父母不同意分割。
肖女找到京云律師,京云律師分析被告不同意分割是認為按份共有房屋需2/3共有人同意才可,這是對法律的誤讀。京云律師根據法律讓肖女取得了該房屋所有權,并給予肖女父母房屋折價款。
元某與張某均系再婚,再婚后無子女。元某與前妻有元1-3個孩子,張某有一女張某1.1980年元某單位給元某分配公房意見承租人是他本人。1994年房改于5月10日繳納購房款,第二天元某即去世了。1996年產權證辦下來名字為張某,2009年張某取得完全產權,張某去世前把該房屋留給自己女兒張某1.元某1-3認為該房屋是共同財產,應與分割
元某子女找到京云律師,律師認為,該房屋中有元某份額,張某遺囑并不能處分元某份額部分,因此元某子女應該有權利分得財產,最后在律師努力下元某的三個孩子各分得了10%份額。
范某與鄭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范某1-5五個子女。范某生前在鄭某弟弟宅基地上蓋了十間房屋,但并沒有取得審批手續。2016年10間自建房被拆除,共得補償款50萬元。范某1、5主張這十間房是遺產,應平均分割,范某2、3、4認為其中有3間是范某2蓋的。鄭某弟弟表明只知道這房是范某蓋的,是不是范某2蓋的并不知道。
法院認為,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法院綜合考慮各方證據,最終認定范家五子女各分得五分之一的份額。
劉先生與劉女士于2008年9月19日登記結婚。2009年9月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以劉先生名義購買房屋一套。2011年8月2日,劉女士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法院判決離婚后,劉先生在劉女士不知情情況下出售房屋所得600萬,僅給劉女士50萬。
劉女士找到京云所律師,律師對劉女士進行一系列有利證據調取。最終法院判決劉女士所得350萬房款+140萬經濟賠償。
常某婚前購買門面房,價值6萬。一年后與易某結婚。結婚兩年后易某起訴離婚,該門面房現在價值16萬元,易某找到京云律師為其代理,律師認為該門面房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上,京云律師運用扎實的法律功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進行闡述,認為張某以其個人財產在婚后購買房產和理財產品是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投資所得的收益,即房屋和理財產品的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最終支持了易某的主張。
楊先生因與妻子雙方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最終以“凈身出戶”的形式與妻子達成協議離婚,僅僅一個月就辦理了離婚登記。已經實現了離婚事宜,楊先生認為但是凈身出戶非他所愿。當時主要是想要盡早結束這段婚姻。在妻子要求離婚可以,你得凈身出戶的態度下,一時沖動就給答應了。現在想咨詢律師看能否要回一些財產。
京云律師團隊在翻閱楊先生材料的時候,發現兩處房產證上,A處是夫妻雙方名字,B處是楊父和楊先生夫妻三方名字。且楊父為產權人,其夫妻為共有人。轉機出現了!楊先生表示父親并不知道其離婚的事實。那么其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權處分了其他共有人財產。在了解了楊先生的具體訴求后,京云律師團隊以楊父的名義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最終在京云律師團隊的精心準備及在法庭上據理力爭的不懈努力之下。被告楊先生前妻接受法院調解,B處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楊父房屋補償款225萬房款。
李先生與張女士2010年結婚,2016年9月13日二人因感情不和決定協議離婚,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約定其婚后購買的房產(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由張女士享有所有權。離婚協議訂立后,二人到房管局把房產登記在張女士名下。但二人后續種種原因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2017年4月李先生欲訴訟離婚,要求分割訴爭房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在了解李先生的案情后,從法律的角度向李先生闡述了房產歸屬問題。律師認為李先生與張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系婚內離婚協議,所謂婚內離婚協議,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觀點,雙方分割了該房屋。
陳某父母生育六個子女,父母生前均為留有遺囑。父母去世之前有一公房(以下稱訴爭房屋)給當事人陳某居住適用,后房改房時陳某出大部分資金、父母出小部分資金購買了該訴爭房屋。現父母去世之后,另外四個兄弟姐妹起訴陳某要求法院按法定繼承訴爭房屋。陳某主張自己應多繼承產權份額,剩余產權份額由另外五人平均分割。
京云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真制定訴訟策略。決定從從當事人陳某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照顧贍養了父母,且對訴爭房屋有出資貢獻入手,提交了訴爭房屋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裝修房屋的票據等一系列證據,據理力爭。最終陳某的主張都被法院認可,判決陳某享有該房產百分之二十五的產權份額,另外五個子女分別享有該房產百分之十五的產權份額。
呂某和養父呂某某是養父女關系。成年之后,養父再婚,繼母楊某有個兒子張某。養父婚前有一套公租房,在與楊某婚后通過房改房購買了該房屋。后養父呂某某去世,繼母楊某身體多病,呂某一直悉心照顧繼母生活起居,培養了深厚的母女感情。相反,繼母的親兒子張某一直對母親毫無盡孝心之意。遂繼母與呂某進行了公證,把自己應該繼承呂某某的份額留給當事人呂某。后繼母去世,張某起訴呂某,主張呂某沒有權利繼承繼母的遺產,要求得到訴爭房屋50%的份額。
京云律師在與當事人的反復交流溝通之后,形成了一系列縝密的證據鏈。在法庭上充分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法院判決,認定呂某與繼母楊某之間形成扶養關系,認定訴爭房屋為養父呂某某和繼母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呂某和繼母楊某經過公證的協議有效。最終判決呂某得到訴爭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額,張某得到四分之一的份額。
宋某父母有四個子女,宋某為次子。父親去世較早,后母親購買了房子一處(,通過公證處以公證遺囑的方式將訴爭房屋確定歸次子宋某和其妻子元某共同所有。其他幾位兄弟姐妹皆對此無異議。后2016年母親去世,宋某悲痛至極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2017年宋某欲辦理過戶時卻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阻攔,表示遺囑中對于兒媳婦元某的部分已經被其放棄,元某已經無權利過戶房屋。
宋某元某找到了京云律師,律師分析認為宋某對兒媳屬于遺贈,需要元某明確表示接受才能生效。兒媳元某沒有在知道受遺贈之后的兩個月之內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京云律師充分發揮以往此類案件經驗,代元某與其他兄弟姐妹進行談判,最終宋某和其他兄弟姐妹順利的協商解決了此事。
孫X和王X是夫妻關系,兩人共育有孫1、孫2、孫3、孫4、孫5五個子女,其中長子孫1為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其監護人為孫2及孫2之子孫6。孫X、王X分別于2010年、2011年先后去世。2008年10月1日,孫X和王X共同立下《遺囑》,其內容為:“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的房產作如下處理 。我自愿將下列歸我所有的房產遺留給孫6。我遺留給孫6的財產屬于孫6個人所有。長子孫1對此房產享有居住權。孫6給予孫3、孫4、孫5三人補償金每人12萬元整。”
孫1監護人找到本所,詢問該如何維護孫1的權利。京云律師認為,從《遺囑》看,該遺囑為合法有效,但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該遺囑未給孫1保留必要的份額,經過京云律師的努力,法院最終判決孫6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孫1房屋補償款80萬元,分部給付孫3、孫4、孫5房屋補償款12萬元,;孫1對訴爭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
北京順義王某有自家祖傳的宅基地并經過村委會審批,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和《翻建審批表》。2018年年終某天,王先生突然接到了順義區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通知中要求王某與4日內自行拆除1500平建筑。 王某找到了京云律師事務所,京云律師馬上分析了王某家的情況,認為王先生房子不屬于違建、并且判斷王先生房子不會被強拆。
法庭上,京云律師舉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順義區發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違法。經過法院調查,認為順義鎮政府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予以撤銷。
北京大興二機場建設拆遷,王女士家宅基地位于拆遷范圍內,宅基地面積400余平,拆遷方僅給與100多萬補償。王女士覺得補償款過低,找到了京云律師事務所。
京云律師代理后就迅速開展工作,調查、行政訴訟、談判,一個個程序讓拆遷方措手不及。僅僅一個半月的時間補償款從100多萬提高到500萬貨幣補償+幾套安置房,當事人非常高興,給我所送來了錦旗。
張家是北京順義某村村民,1996、1997、2000、2004先后四次與村里簽訂《豬場承包協議》,到拆遷時為止,承包合同還有16年才到期。豬場占地面積7000平,建筑面積2000平,有豬2000頭。順義區在該地建學校,村委會打算和張家解除承包合同,一分錢不予補償。張家不服找到了京云律師事務所。
張家找到京云律所時解除合同一審已經敗訴,律師從拆遷項目入手,發現此時,這個項目才剛剛申請立項,遠沒有到開始拆遷時。律師抓住這點啟動了相應的行政訴訟程序,并與順義區政府和國土資源局進行了多次談判。最終順義政府答應給與張家補償1500萬元!
文先生老家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文先生的父親從祖上繼承了老宅中的兩間房屋。父親的堂兄弟文老大則繼承了宅基地使用權及其他房屋。2006年,文先生父親去世后,文先生和母親起訴文老大確認了這兩間房屋的所有權歸他貳人所有。 2016年通州潞城鎮棚戶區改造,文老大在沒有通知文先生的情況下和北京新奧公司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安置補償協議中并沒有文先生母子的任何份額。
文先生知道后很憤怒,找到了京云律師事務所為其維權。我方律師認為,文先生及其母親依據生效的判決文書確認了拆遷院落兩間房屋的所有權,新奧集團和文老大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自行簽署了拆遷協議,嚴重侵犯文先生及其母親的合法權益,新奧集團和文先生簽訂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應屬無效。 法院充分聽取訴辯雙方意見后最終全部支持了我方意見,判決文老大與新奧集團簽訂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明確規定,農民住宅不得向城鎮或非本村村民出售。近年來由于房價猛漲,許多已經農民把本已出售的房屋根據該通知要求認定合同無效。北京市法院基本都會判決該協議無效。但是由于賣方惡意違約。
如果該房屋面臨拆遷,法院通常會判決賣方賠償買方該房屋的區位補償價的70%和房屋重置成新價。如果該房屋沒有面臨拆,則賣方需退還房屋價款且賠償買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根據房屋估價計算)。
馮先生在湖南省長沙市商業街擁有一處商鋪,后商鋪所在區域啟動征收,因其長期在外地,不知曉征收,偶然之中發現其商鋪的租客不知去向,房屋也被毀損,才知道其商鋪已被強拆。于是便找到律師處理,在通過調查程序確定房屋拆除責任主體之后,隨即向長沙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告強拆行為違法。
復議機關經過審查,支持了律師的觀點,認為該損毀行為導致申請人房屋產生明顯裂縫,房屋結構被嚴重破壞,其行為應視為拆除了申請人的房屋。最后馮先生在與政府的協調過程中獲得了滿意的賠償。
黃先生多年前響應當地政府的號召經營起一家農家樂。后來由于當地政府規劃調整,黃先生的農家樂不得不進行拆遷。并于2013年7月向黃先生下發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
申云律師介入后,使得《限期交出土地決定》的執行不得不中止,拆遷方感受到時間的壓力越來越緊迫。在申云律師的指導下,最終經過黃先生和拆遷方的接觸協商最終達成了拆遷補償協議,使黃先生取得了一個合理的拆遷補償,在原先的基礎上翻了幾倍。
王先生承租某超市3樓經營網咖,現在遭遇拆遷,不只沒有補償,還被物業起訴要求立刻騰退商鋪。
咨詢申云律師后,在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指出拆遷租賃關系非住宅房屋時解除租賃合同是附條件的,必須使得承租人獲得房屋裝修費用補償、停產停業綜合補償、搬遷費用補償,方能行使合同解除權、拆遷各項權利。最終物業改變了之前強硬的態度,并開出了百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條件,一場危機就此化解!
宋某與妻子于2015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一幢面積近三百平方米的別墅歸宋某所有,但并未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2016年1月,陳女士購買該別墅,價格265萬元。宋某反悔想提價,被陳女士告上法庭。 賣方后,該別墅一個多月內漲幅巨大,宋某越想越不甘心,又把上述別墅以520萬元的價格賣給任某,任某當即支付定金30萬元。但宋某并未告知任某案涉房屋已經轉讓給了陳女士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房屋已判決過戶至陳女士名下,宋某的違約行為已導致雙方之間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對此任某作為守約方有權要求李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于任某是在判決生效的情況下才買的宋某的別墅,此時任某只得另行購買其他房產,因此給任某造成實際90多萬,由宋某承擔。
2010年5月22日,張某與郭某簽訂《協議書》,約定:張某欲購買北京中糧萬科某房產,張某欲借郭某的名義購買上述房產。對此,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張某以郭某的名義與中糧萬科公司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但上述所購商品房的產權實際歸張某所有;……;三、在上述購房協議簽署完成,購買款由張某支付完成后,此房產的權屬完全歸張某實際享有,待該房產辦理完產權證后,郭某配合張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后張某支付了全部價款。
現郭某不同意給張某過戶,并認為在簽署協議書和房屋權屬確認書時,受到張某脅迫。 張某找到了京云律師,京云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協議書、房屋權屬確認書、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及補充協議、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房款發票、契稅發票、專項維修資金收款通知單等證據,證明原告張貝爾兒與被告郭元猛存在借名買房關系。最終法院判決郭某應將房屋過戶給張某。
阜陽某村的劉先生承包了沿河路20余畝承包地。2017年4月,鎮人民政府和該村村委向劉先生等人表示要修沿河路征地,但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續,劉先生等人也沒有獲得合法補償。2018年4月,不明身份主體在該地塊上施工,侵占了劉先生等人承包的上述土地。
申云律師代理劉先生等人的征地維權事宜。在申云律師的專業運作下,違法占用劉先生等人承包土地進行建設的施工單位被國土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被處以相應罰款。
徐女士家土地在2014年被征占,一共20畝莊稼地,當地拆遷部門給的補償款很低,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但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
后來徐女士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咨詢,我所律師通過徐女士提供的材料找到了拆遷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并給予徐女士中肯的法律建議。最終,徐女士在我所委派的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了合理的補償。之后徐女士還制作了錦旗,親自到律所表達感謝。
周某未收到任何文件的通知,房屋被青浦區夏陽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大量物品損害在房屋內。周某多次找到青浦區夏陽街道辦事處討要說法,均被拒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接受周某的委托之后,立即約談周某,詢問關于房屋的性質,來源,強拆的經過,了解事實之后,迅速整理案件證據材料,起訴確認青浦區夏陽街道辦事處強拆行為違法。在法院的積極組織下,青浦區夏陽街道辦事處給予周某80萬的補償。
2015年1月末,街道辦事處村啟動“城中村”改造。李先生以及另外九戶該村村民認為補償過低并且拆遷辦沒有依法公布相關拆遷文件,拒絕簽訂協議并委托律師維護合法權益。
北京申云律師認為該村土地為國有土地,應按照國有土地征收來補償;但拆遷方卻按集體土地拆遷走,村委會等部門是協助政府進行該活動的部門,它既不具有主體資格,也不屬于房屋征收部門,不得主導征收補償活動。 最終與當地政府協商一致,為李先生及另外九戶正確到了合理的補償。
家住北京市徐匯區劉女士,房屋從2004年就被納入拆遷范圍,2018年該項目重新啟動,劉女士認為評估價格過低,但拆遷部門態度強硬,連續申請了兩次裁決。申云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律師迅速開展工作經過調查取證,評估報告中顯示的評估時點為2009年,已經遠超拆遷期限,安置房并未落實。
在律師團隊的推動下,第一次談判即見成效,短短幾個月,經過幾輪協商談判,申云律師團隊幫助當事人迅速提高了補償,當事人最終與拆遷部門簽訂了補償協議。
2018年10月份,居住在江蘇省泰州市花園北路楊先生家的房屋被納入舊城改造范圍,由于補償方案遠低于相應的市場價格,經過幾次談判不了了之后區政府找來了無權第三人楊先生的哥哥簽字后便組織人員強拆了該房屋。不得已楊先生隨后找到律師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經過分析案情并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過后,律師認為本次項目沒有相應合法手續,,從程序再到合法性上都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在后續通過訴訟以及復議與申請監督等手段多重施壓,最后區政府不得不承認自己的違法強拆行為并與楊先生達成了具有誠意的賠償方案。
胡先生在安徽省擁有一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該地區列入城中村改造項目,2015年,征遷辦發出通知,要求原告自行搬離,逾期視為放棄權屬。2016年于先生的房屋被強行拆除。
上申云律師認為,胡先生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根據法律規定,征收中的合法建筑行政部門不能強拆,而是由法院作出裁決。征收房屋應在補償后申請法院強拆。最終法院支持了該觀點,判決區政府拆除胡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王興華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京云房產律師團創始人、律師。法律服務專業化、標準化、組織化踐行者。
王興華律師憑借其法院實踐經驗,善于訴訟和法庭辯論,尤其專精于代理意見等法律文書的撰寫,其撰寫的代理意見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為判詞。其觀點獨到犀利,符合法官的思維模式。
征地拆遷、房產糾紛、民商事案件
景海競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從事近十年的法律服務工作,具有豐富的法學專業理論知識和實務經驗,在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公司、合同等領域擁有豐富經驗。
景海競律師秉承“將全部的力量、智慧和潛能都聚焦于如何做好每一個案件,吾業神圣,虔敬做事,自有光輝”為每一位客戶服務。
房產糾紛、民商事案件
通過十年的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在房地產領域取得了很高的造詣,具有高超的辯護技巧,犀利的文筆,很強的正義感和公益心,致力于基本人權的維護。 ? ? 從事律師行業8年,代理案件400個,出庭600次。業務方向是房地產訴訟業務,但業余愛好是打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和刑事辯護,因為覺得打硬仗挺刺激、過癮。執業以來,樂祥立律師多次接受京華時報、《法治中國》、最高法院欄目組、中國生產力報等多家記者的采訪。
一個案件對于律師來說就是一項普通的工作,但是對于當事人來說托付的是身家性命,律師的工作必須專業、專注。律師工作是個良心活,不能把當事人的案件做試驗品。
征地拆遷、房產糾紛、刑事辯護
王國龍律師自從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大量商品房、二手房糾紛、婚姻、繼承建設工程糾紛等民商事類案件,和征地拆遷等行政類案件。在工作中誠信盡責,勤勉認真,為客戶提供了高質量的服務,受到客戶的信任和好評。
在工作中誠信盡責,勤勉認真,為客戶提供了高質量的服務,多次收到當事人贈送的錦旗,受到廣大客戶的信任和好評。
業主維權、房屋拆遷糾紛、征地補償糾紛、土地權屬糾紛
2009年開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2011年起專注于房地產的研究與訴訟實務,對房地產有較深的理論研究與豐富的實踐經驗,始終堅持正義的辦案理念, 代理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訴訟、城市房屋拆遷訴訟、集體土地的征收訴訟、違法(章)建筑的訴訟以及涉及房屋等不動產訴訟等案件數百件。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勝訴率高且善于談判,代理案件達到委托人理想效果高達90%。
?? 近幾年代理業務遍及北京、遼寧、內蒙古、天津、河北、山東、江蘇、上海、安徽、浙江、江西、貴州、河南、陜西、湖北、四川、新疆等地。
城市房屋拆遷訴訟、集體土地的征收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訴訟等
馬曉勝律師,1981年出生,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律師協會會員,資深征地拆遷律師,專業房地產律師。 馬律師辦理過大量的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業務,尤其對征地拆遷、房產糾紛類業務有深
于瑩主管法律功底深厚、集體維權經驗極為豐富。擅長商品房業主維權案件、征地拆遷案件、爛尾樓案件的組織、對集體維權組織、行動、方案有非常獨到的見解。
商品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