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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業主維權律師
2024-06-03 09:16:34
【摘要】王女士的公公婆婆有套房子,婆婆在兩人結婚前便過世了,兩人結婚后,公公留了份遺囑,要把所有財產包括房子份額都留給丈夫劉先生。公公過世后,劉先生的兩個姐姐也放棄了繼承,所以最終這套房子寫到劉先生名下。王女士覺得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劉先生卻說是他自己繼承父母所得,屬于他個人財產,那么,這套房應該如何分割呢?
案情概覽: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婆婆去世后,房子一半的份額由公公、劉先生、劉先生兩個姐姐每人各繼承八分之一,公公共占房子的八分之五。
公公過世后,劉先生的兩個姐姐都放棄了繼承,所以,劉先生本人繼承的加上兩個姐姐應繼承但放棄的份額,共八分之三屬于劉先生婚前個人財產;同時,公公的遺囑并沒有指定由劉先生個人單獨繼承,所以,劉先生因遺囑繼承所得的八分之五份額,屬于與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有權主張分割。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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