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與劉女士于2008年9月19日登記結婚。2009年9月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以劉先生名義購買房屋一套(下稱2002號房屋),總房款1046297元,首付款376297元,貸款67萬元。并于2012年7月30日取得房屋產權登記,登記在劉先生名下。2011年8月2日,劉女士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3劉先生起訴要求離婚,2013年6月經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但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另行解決。
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后,2013年8月,劉先生在劉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2002號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徐先生,獲得房款287萬元。關于2002號房屋貸款67萬元,雙方離婚判決生效后,2013年8月20日,劉先生償還貸款3050元,2013年9月20日一次性清償剩余貸款644130.93元。2016年劉先生僅分期向劉女士支付了50萬元房屋所得款。劉女士多次就劉先生擅自出售2002號房屋給其造成的損失問題協商未果,十分懊惱。
劉女士在無奈之下,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一番精挑細選之后,劉女士最終決定選擇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京云律師事務所在分析劉女士的案件后,委派樂祥立律師和王國龍律師代理劉女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劉先生支付劉女士因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給劉女士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劉先生辯稱:(1)2002號房屋首付系劉先生婚前個人財產支付,后期還貸系其個人工資收入;(2)應當按照287萬元房款及其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進行分割。(3)雙方離婚系因劉女士服刑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對夫妻共同財產應少分或不分。
開庭前,兩位律師已經進行了一系列有利證據調取。庭審中,申請法院對該房屋市值進行評估,請求法院根據房屋市值601.91萬元進行分割,并針對對方所提供證據仔細甄別,對被告答辯意見一一辯駁,據理力爭,最終取得勝訴。
一審法院判決:(1)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2)支持按照房屋市值評估結果賠償劉女士經濟損失(3)劉女士在所得收房款一半的基礎上多分;(4)判決被告先生賠償原告劉女士經濟損失一百四十萬元。
劉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劉先生認為其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付出較多且離婚系劉女士的過錯,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明顯過多。兩名代理律師依然據理力爭,最終在二審法院的主持下,雙方自愿調解,由劉先生賠償劉女士經濟損失117萬元。當事人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對京云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高度的敬業精神和精湛的辦案能力贊不絕口,來律所送上錦旗一面,向二位律師表示衷心的感謝!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應當分兩種情況討論:
- 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向擅自處分房屋一方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需要符合三個條件:第一,第三人屬于善意購買,而非與配偶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第三,買受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在這三個條件均已具備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在本案中,劉先生未經劉女士同意擅自出賣夫妻共有房屋,且第三人徐先生已經善意取得該房屋,由此給房屋共有人劉女士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擅自出賣房屋的劉先生承擔。
2.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房屋,請求返還房屋
如第三人未滿足上述善意、支付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三個條件,第三人就無法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房屋,則另一方有權追回房屋。本案中,如第三人徐先生尚未善意取得該房屋,則劉女士可以請求第三人徐先生返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