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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業主維權律師
2019-06-17 13:59:32
【摘要】案情簡介 蔡先生與宋女士2006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二人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請求法院分割系爭房屋一間。該房系蔡先生婚前與其父親原居住的公房動遷安置取得。2010年雙方
案情簡介
蔡先生與宋女士2006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二人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請求法院分割系爭房屋一間。該房系蔡先生婚前與其父親原居住的公房動遷安置取得。2010年雙方出資3萬余元購買了公房的產權,現房屋權利人登記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
法院判決
系爭房屋權利人登記為原、被告共同共有,但該房屋系原告婚前與其父親動遷安置取得,婚后雙方僅出資3萬余元購買的產權,因此在具體分割時應考慮房屋的來源確定雙方的各自的份額。現原告要求分得三分之二的產權份額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對房屋的歸屬根據雙方的意見確定。
律師說法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不能簡單的認為在婚后取得的就是共同財產,還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結合財產的具體性質、來源、是否對財產的取得產生貢獻等,綜合予以認定。具體到婚后拆遷取得的安置房,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一般情況下,安置房是對原房屋所有人的一種補償,是原房屋所有權的自然延伸。
1.夫妻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遇到征收拆遷,那么安置房也與原房屋一樣,同樣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被征收拆遷房屋的房屋部分補償均享有份額。
2.婚前一方的個人房屋,在婚后遇到征收拆遷,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安置房,就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應參與離婚財產的分割。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對拆遷安置房做了相應的貢獻,比如另一方有繳納被拆遷房和安置房差價的情形,那么夫妻一方貢獻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一方的個人房屋,在婚后遇到征收拆遷,如果根據征收拆遷政策,拆遷補償中有部分款項是對家庭人口的安置和補償,那么該部分對應的房屋份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享有一定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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