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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業主維權律師
2024-06-11 08:51:32
【摘要】張女士和丈夫是再婚夫妻,為了方便兒子上初中,就在村里建了四間房。兒子成家后,房子就由兒子居住。去年,房子拆遷給了兩套安置房,丈夫卻瞞著自己,讓兒子與拆遷方簽了合同。張女士知道后想要回房子,兒子卻說他參與過建房,而且丈夫同意讓他簽安置協議,就是贈給他了。張女士想問,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能要求分割安置房嗎?
案情概覽:
張女士和丈夫是再婚夫妻,為了方便兒子上初中,就在村里建了四間房。兒子成家后,房子就由兒子居住。去年,房子拆遷給了兩套安置房,丈夫卻瞞著自己,讓兒子與拆遷方簽了合同。張女士知道后想要回房子,兒子卻說他參與過建房,而且丈夫同意讓他簽安置協議,就是贈給他了。張女士想問,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能要求分割安置房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馬廣宇律師表示:
建房時兒子尚未成年,按常理推斷,涉案房屋應該是張女士和丈夫共同出資建房,屬于兩人共有,基于原房屋回遷而產生的拆遷安置房,也屬于張女士和丈夫共有。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如果夫妻一方擅自隱藏、轉移等嚴重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本案張女士丈夫擅自將共有的房子及拆遷利益轉移給兒子的行為,損害了張女士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所以,即便張女士不離婚,也有權要求分割安置房。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