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維權,房產糾紛,婚姻房產文章導讀:經常有當事人咨詢京云律師,父母資助子女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今天我們通過一個案例,聊聊這個問題。
一、案例簡介
前幾日宋先生給我打電話咨詢有關房產的事宜。大致情況是這樣的:在結婚前宋先生的父母在當地給他首付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上是兒子的名字。但是怕兒子結婚后這套房子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于是和兒子簽了一份協議。協議的內容是:這套房子的首付是父母出資給兒子的,就當做是一種投資。婚后,有一部分的貸款也是男方父母還的,還有一部分是夫妻二人共同還的,但是,現在由于宋先生和父母出現金錢和感情上的矛盾,父母想要回這套房子。宋先生問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父母的資助行為到底是什么呢?
二、京云房產律師案例解讀
1、首先關于本案,就夫妻共同財產部分而言,在相應的部分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就父母的資助行為,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分析:第一個就是贈與,因為父母和宋先生約定的目的就是防止這套房子以后有兒媳的一半,而且約定的內容是出資給兒子作為投資,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理解為是贈與,畢竟是無償的給兒子的。第二個也可以認為是父母的一種出資,白紙黑字上也是這樣寫的,當然父母也可以以此為由去爭取自己出資的那一部分。
2、其次,對于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子的情形和認定問題如下。
(1)父母在子女婚前全款買的房子,毋庸置疑,這房子是父母的財產。如果只是付的首付,貸款是婚后子女雙方共同還的,此時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2)京云房產律師認為,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買的房子等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若是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綜上所述,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子,最終的所有權歸誰?誰享有相應的份額?父母是以怎樣的形式出資?是否有協議的除外規定?簽的協議本身是否有效?是一方父母出資還是雙方父母出資等等問題都關系到房子所有權的最終認定,所以當遇到婚姻中的房產問題一定要選擇咨詢專業的房產律師,因為稍有不慎就可能遭受經濟損失!
原文作者:王彩霞
本文編輯:京云房產律師團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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