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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業主維權律師
2024-06-04 08:38:40
【摘要】孫先生作為長子最是孝順,于是,孫先生父母商量,由父親手寫了一份遺囑,把兩人共有的房子留給孫先生,并簽字寫明日期。母親過世后,父親和孫先生把這套房子賣了500萬。可弟弟卻不滿意了,說這份遺囑不是母親親手寫的,是父親代書的,沒有見證人,遺囑無效,他是法定繼承人,有權分割售房款,孫先生想問弟弟的說法有道理嗎?
案情概覽: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孫先生父母留下的遺囑是共同遺囑,民法典對此沒有直接的形式要件要求,雖然遺囑是孫先生父親寫的,但是有父母雙方簽字,所處分的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認定遺囑是兩人共同且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母親過世后,母親訂立遺囑的部分可以發生繼承,所以,孫先生弟弟不能再要求按法定繼承來分割售房款。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