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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趙春軒律師代理一起強制拆除房屋案勝訴。該案錯綜復雜,涉及到繼承糾紛,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涉案房屋的戶主均已去世,案件棘手難辦,趙春軒律師憑借著過硬的專業知識和深厚的法理功底,幫助委托人打贏了官司,維護了合法權益。
近期,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趙春軒律師代理一起強制拆除房屋案勝訴。該案錯綜復雜,涉及到繼承糾紛,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涉案房屋的戶主均已去世,案件棘手難辦,趙春軒律師憑借著過硬的專業知識和深厚的法理功底,幫助委托人打贏了官司,維護了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委托人瑪麗和丈夫波比婚后一直和公婆居住在一起。后來公婆去世后,瑪麗和波比將公婆的自建房翻修了一下,居住在其中,不久后,二人生下了一子一女。按說一家四口本該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不料波比和瑪麗卻因為子女教育問題產生分歧,二人不斷爭吵,矛盾日益加劇,最終瑪麗和波比于2019年11月7日通過法院調解,協議離婚了。由于離婚時,瑪麗和波比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做好分割,為后續埋下了隱患。
2021年10月1日,瑪麗和波比共同居住的涉案房屋遇征收,因為該房屋的的涉案宅基地戶主是瑪麗的公婆?,旣惖墓庞?個子女,其中包含波比,這9個子女作為涉案房屋的繼承人與拆遷方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拆遷方將250萬拆遷補償款打到了波比哥哥的賬戶上。而瑪麗作為涉案房屋的實際居住人,不僅沒有得到拆遷補償款,其居住的房屋也被拆遷方強制拆遷了。
由于瑪麗和波比已經離婚,瑪麗和波比多次索要拆遷補償款無果后,便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趙春軒律師幫自己維權。
律師風采
趙春軒律師通過調查取證發現瑪麗是案涉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實際居住人,且戶籍也在該房屋內,屬于被征收人?,旣惻c波比結婚后便將戶口遷至案涉房屋處,婚后夫妻二人一直與公婆生活在一起,瑪麗的公婆建設房屋時間是1968年,房屋的建筑結構是石頭,而案涉被拆除房屋為磚混結構,顯然不是1968年兩位老人建設的房屋,而是瑪麗和波比結婚后對房屋進行的修繕,該事實瑪麗與波比離婚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中也有陳述,該裁定書中明確陳述“案涉宅基地院落的五間正房由瑪麗的公婆生前所建,并由瑪麗和波比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修繕及加蓋彩鋼陽臺和洗澡間。”由此可見案涉房屋中有瑪麗的份額,瑪麗也是權利人,應被認定為被征收人。趙春軒律師以此為基礎制定了詳細的訴訟方案,接受瑪麗的委托后,以鎮政府拆除加蓋的房屋并沒有與瑪麗達成補償協議為由,請求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違法。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因瑪麗并不是案涉宅基地的登記權利人和繼受權利人,鎮政府在確定案涉宅基地已經簽署拆遷補償協議的前提下,拆除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等建筑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瑪麗與被訴行政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現案涉宅基地院落因被拆遷已喪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轉化為拆遷權益,實質上現階段瑪麗主要是對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分配存在爭議,應當通過調解或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該爭議。據此,瑪麗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瑪麗起訴的鎮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對其合法權益亦不產生實際影響,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瑪麗的訴訟請求。
瑪麗不服,繼續上訴。
趙春軒律師二審時向法院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瑪麗在原審的訴訟請求是請求依法確認鎮政府對涉案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涉案房屋宅基地的戶主為瑪麗的公婆?,旣惖墓畔群笕ナ?,二人生前育有五子四女,波比為其五子?,旣愔鲝埰渑c波比于2019年11月7日調解離婚后,未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且瑪麗一直居住于案涉房屋內,直至案涉房屋被拆除,趙春軒律師向法院提供了拆除案涉房屋時鎮政府工作人員在現場的照片,鎮政府雖主張案涉房屋已喪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屋拆除時已無人居住且無任何生活物品。故在現有證據無法否認瑪麗為案涉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為瑪麗與被訴行政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裁定駁回瑪麗的起訴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采納了趙春軒律師的代理意見,撤銷一審行政裁定,指定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取得了階段性的勝利,為后續瑪麗爭取合法權益奠定了有利的基礎。(本文除律師外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