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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19-08-06 16:38:33
【摘要】打拆遷官司,被拆遷人需要負哪些舉證責任?這是廣大被拆遷人都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是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規(guī)則,但是在行政訴訟當中,由于拆
打拆遷官司,被拆遷人需要負哪些舉證責任?這是廣大被拆遷人都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是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規(guī)則,但是在行政訴訟當中,由于拆遷雙方地位不平等,為了保持訴訟雙方地位平衡,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guī)則。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guī)定,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就沒有任何舉證責任。那么在拆遷案件當中,拆遷方雙方就那些事實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被拆遷人需要舉證證明的事實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
在拆遷糾紛當中,一般都是被拆遷人提起訴訟。因此,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責任一般由被拆遷人來承擔,包括起訴人和被起訴人主體適格;所訴案件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等等。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起訴被告(拆遷方)不作為案件有其特殊性,因為行政不作為案件通常是行政機關怠于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才造成相對人受損所的。因此,原告(被拆遷人)需要證明其曾經(jīng)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的事實。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即規(guī)定:“在行政賠償、補償?shù)陌讣校鎽攲π姓袨樵斐傻膿p害提供證據(jù)。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被拆遷人)應當就行政行為是否造成損失、具體損失數(shù)額多少承擔舉證責任。
4、質(zhì)疑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時,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jù)或者提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5、對于耽誤法定期限的事實,就不可抗力和其它正當理由承擔舉證責任。
在實踐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被告(拆遷方)主張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這時候關于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怎樣的呢?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理論,主張者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認者對被否認的事實不承擔舉證責任,而抗辯者則須對抗辯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被告(拆遷方)在證明了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和屆滿的事實時,如果權利人(一般為原告)提出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對于這種再抗辯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由原告(被拆遷人)承擔舉證責任。
二、拆遷方需要舉證證明的事實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jù)承擔舉證責任。
拆遷方需要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法律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準確提供證據(jù)進行證明,一般來說包括被拆遷人的行為是否合法,認定其違法的證據(jù)是否充分以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必要等。
2、是否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其它規(guī)范性文件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j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拆遷方需要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證明。而適用法律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其它規(guī)范性文件是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首要因素。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承擔舉證責任。
違法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必然是會侵犯被拆遷人的權益的,因此程序合法也是拆遷方要證明的事實。
4、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模梢猿蜂N或變更。因此,拆遷方需要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承擔舉證責任。
5、在起訴行政不作為的案件中,由被告對其法定職責的范圍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不作為的含義在于該為而不為,其構成必須以行政主體負有法定作為的義務為必備要件,沒有作為的義務則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而法定職責的范圍來自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由于大多數(shù)被拆遷人經(jīng)濟能力、文化水平、法律知識有限,文件資料缺乏,不一定全面了解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而被告(拆遷方)一般處于優(yōu)勢地位,掌握和控制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了解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因此為了照顧被拆遷人,將這部分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被告(拆遷方)。
6、確認強拆主體的舉證責任。
由于拆遷雙方地位不平等,為了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法律規(guī)定在房屋被強拆,在政府拒絕承認自己是強拆主體而導致強拆主體不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推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強拆主體。在訴訟過程中,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舉證證明自己不是強拆主體。
在法庭上,法官判案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整個訴訟程序均是以證據(jù)為中心展開,要想贏得訴訟,就得重視證據(jù)。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一定要重視證據(jù)的收集工作,必要時可以請專業(yè)律師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