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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6-17 13:37:28
【摘要】馬先生的房屋面臨征收,但馬先生從始至終都沒看到過相應的征收文件,于是馬先生向幾個相關部門申請公開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文件。一段時間后,縣自然資源局仍未答復。后來,馬先生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認為馬先生申請的頻次超出了合理范圍。那么政府可以因申請人向多個部門申請信息公開就不給答復嗎?
案情概覽:
馬先生的房屋面臨征收,但馬先生從始至終都沒看到過相應的征收文件,于是馬先生向幾個相關部門申請公開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文件。一段時間后,縣自然資源局仍未答復。后來,馬先生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認為馬先生申請的頻次超出了合理范圍。那么政府可以因申請人向多個部門申請信息公開就不給答復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設置的初衷即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根據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告知的義務;并且,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因此,作出答復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并不能因為馬先生向多個部門申請信息公開便拒絕答復。
法律鏈接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告知的義務。而不應采取不做出任何答復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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