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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5-09 08:47:06
【摘要】上世紀九十年代,何先生花了兩萬塊買了本村姚先生的一間樓房,兩人簽了房契,何先生付清房款后,便一直在里面居住,但是兩人一直沒辦過戶手續。去年村里說要拆遷,何先生這間房也在拆遷范圍內,何先生本來很開心,卻沒想到賣家姚先生找上門來,對方覺得當初賣房沒想到要拆遷,現在反悔了,理由是何先生一直沒主動要求辦過戶,屬于重大違約,要解除房契,何先生想問,都過去近三十年了,對方還可以出爾反爾嗎?
案情概覽: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賣家認為何先生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構成了違約,要行使法定解除權,但從實際情況來看,賣家訴求很難被支持。
首先,何先生已經按照約定支付給賣家2萬元房款,賣家也已將房屋交付給何先生使用,房契沒有約定何先生除了付款之外的其他義務,雙方均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并且,雙方履行房契已經近三十年,賣家知曉該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也從未主動提出辦理過戶或者解除房契,早已經超過行使解除權的合理期限,所以,賣家現在反悔要解除房契沒有任何依據,也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