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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5-13 08:56:34
【摘要】縣政府與公民、法人簽訂行政協議后,應當依法行使行政權力、誠信履行協議義務。行政機關在訂立、履行行政協議時,享有對合同履行的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等優益權利,但行政機關不得濫用優益權。本案例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縣政府行使優益權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給該公司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如果簽訂協議后,因政府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重大損失,法院可視情況判決政府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案情概覽:
青海某縣政府與某公司簽訂了《廣場建設協議書》,約定由該公司建設廣場一期所有項目,由青海省某縣政府完成一期用地的拆遷安置工作,如一方違約,造成項目不能正常實施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后縣政府未與該公司協商一致就將規劃中的酒店改建為孵化基地,并將孵化基地的項目交由其他公司建設。那么縣政府擅自變更協議或未按約定履行協議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是否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縣政府與公民、法人簽訂行政協議后,應當依法行使行政權力、誠信履行協議義務。行政機關在訂立、履行行政協議時,享有對合同履行的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等優益權利,但行政機關不得濫用優益權。本案例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縣政府行使優益權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給該公司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如果簽訂協議后,因政府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重大損失,法院可視情況判決政府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