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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4-13 15:10:49
【摘要】莫先生和妻子購買了一套房屋,但交房日期到了,房子卻只是剛剛建成了主體結構,而且停工了許久,開發商一開始一直在拖,后來甚至是人去樓空,瀕臨破產。當初為購買這套房屋,莫先生與開發
莫先生和妻子購買了一套房屋,但交房日期到了,房子卻只是剛剛建成了主體結構,而且停工了許久,開發商一開始一直在拖,后來甚至是人去樓空,瀕臨破產。當初為購買這套房屋,莫先生與開發商和銀行簽訂了三方借款合同,貸款還了這么多年,面對這個“爛尾樓”,生活壓力非常大的夫妻倆現在實在無法再繼續向銀行還貸了。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二人能否請求法院解除與房產公司、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開發商是否需要向銀行賠償損失?
王興華律師表示:
房產公司無法交房構成根本性違約,莫先生可以解除和開發商之間的購房合同,在基礎合同已經解除的情況下,按揭貸款合同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所以莫先生可以進一步請求解除和銀行之間的貸款合同。
在本案中,對于房產公司來說,因其違約導致了各方合同解除,但是卻實際占有使用莫先生的首付款及銀行的按揭貸款,對于銀行來說,它既享有抵押權,又享有對購房者、房產公司的債權,而到了購房者呢,付出了首付款和按揭貸款,卻不但得不到房子,反而背負債務,這不符合公平爭議的原則。
為了減少購房者的訴累,平衡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這種案件審理中,可以由貸款的實際收取方即開發商直接將貸款的本金利息歸還給購房者。
法律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