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該拿開發商如何是好?
京云律師事務所
2019-06-18 15:18:05
【摘要】 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開發商逾期辦證是較為常見的問題。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按期支付房款之后入住數月,甚者入住幾年也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拿不到房產證讓購
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開發商逾期辦證是較為常見的問題。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按期支付房款之后入住數月,甚者入住幾年也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拿不到房產證讓購房者憂心忡忡,沒有“安全感”。京云專業房產律師和您談談開發商逾期辦證的相關法律問題。
根據《商品房合同解釋》第18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規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們可以明確得出,我國現行法律追究開發商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的事實基礎在于“由于出賣人的原因”,那么究竟哪些情況屬于“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呢?為此我們總結了有以下幾種情形:
1、土地適用手續不合法。如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不允許直接進入市場流通的,如果按商品房出售,購房者無法領取房產權屬證書;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支付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主要義務,在受讓人沒有按約履行全部義務前,土地部門一般會限制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
3、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章建房或不能提供規定的資料。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或者房地產項目竣工后無法通過環保驗收或者消防驗收,是不允許辦理商品房所有權登記的。
4、其他原因。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將代收的公共物業維修基金上繳,沒有抵押權注銷等情況下,也會影響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辦理。
如果購房者不幸遭遇上述的幾種情況,從法律角度來說應當如何維護權利呢?根據《商品房合同解釋》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當因為開發商原因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協助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購房者有權利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相應的損失。因此當購房者遇到此類問題,建議拿起法律武器,主張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