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二手房的糾紛中,除了買賣雙方的購買交易外,還涉及銀行的抵押政策和資金監管。由于內部銀行監管等政策原因導致交易延遲造成的爭議已成為房地產交易中的普遍現象。
2016年4月,周先生與余先生通過北京一家房地產咨詢公司簽訂了《房產交易》合同,規定周先生將其在北京東城區的房屋出售給余先生,房價為6萬元。他們應該相互合作,親自辦理轉賬,貸款,領取手續等手續。如果沒有按照合同辦理相關手續,違約方應當按照每個工作日的價格延遲支付保證金的千分之一。如果違規超過15天,守約方有權要求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之間的關系。
中國業主維權網 同年5月,雙方簽署了《北京市房產買賣協議》,其中第二方同意雙方同意以銀行貸款的形式支付房價。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五日內,首次支付240萬元將存入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帳戶。在協議簽署之日,周先生和余先生以及房地產經紀人一起去了銀行,但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們,由于年齡原因,余先生只能借500萬元,這導致首付款增加到280萬元。突然,俞先生不得不找朋友和家人籌集和還錢,周先生敦促余先生繼續通過中間人支付首付款。 2016年7月,第一筆款項將為280萬元,銀行貸款和其他320萬元資金將存入營業基金監管中心賬戶。隨后,同年7月底,周先生告知余先生,他將不再出售房屋并提起訴訟,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
中國業主維權網 收到消息后,俞先生立刻驚慌失措,畢竟他已經為房子支付了600萬元,房子沒有看到賠錢的風險。后來,他找到了中國業主維權網的律師,得到了朋友的幫助。張了解了這個案子,并仔細詢問了銀行改變其首付款政策的狀況以及與周先生溝通的細節。在后續過程中,雙方沒有明確聲明合同已經終止,而且他們實際上正在履行協議。在協議內容發生變更后,交易實際上應視為繼續履行,因此無需過多擔心,然后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向另一方提起反訴。
法院的審判結果也證實了張的觀點:被告周某繼續進行房地產交易,處理變更登記手續,并駁回了周先生作為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國業主維權網 在這種情況下,當雙方簽訂合同時,貸款限制和預付定金的增加是不可預測的。他們只會知道他們何時網簽后去銀行申請貸款,他們對雙方違約的責任不承擔責任。雖然受到銀行政策的影響,既然雙方實際上都在履行,而且首付款的大幅增加需要時間籌集資金,并且參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三個月的延遲也是合理的情況。當時,一方也履行了主要義務。周先生還催促通過中間人。表現沒有事實上的障礙。因此,法院支持余先生的反訴請求。從上面可以看出,在發生交易糾紛后,法院將首先考慮保護交易的穩定性和安全性,而不是機械上適用的合同協議。因此,如果發生交易糾紛并且下一步的反應不明確,最好的方法是尋求您周圍律師的幫助,在指導和建議下跟進,并注意交易記錄。這將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