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般的家庭,買房子是最高的優(yōu)先需要,因為過程復雜,要注意,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慎重購買,試圖了解房屋的相關信息,以避免像陳先生出現(xiàn)的這些問題:
2016年8月6日,陳先生和融科公司簽署《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交5萬元定金支付給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陳先生將在同一年,8月18日之前履行合同,攜帶相關證件到指定地點與融科置地公司將簽署,如果不按時,視為違約,融科公司將沒收定金,并有權另行出售房屋。2016年8月11日,融科解除房屋抵押,并于2016年8月14日陳先生發(fā)現(xiàn)房屋被抵押,但融科公司沒有通知,請求并退回所要求的定金。《商品房買賣合同》陳翔先生收到融科公司的通知后,明確表示可以取消合同的索賠,沒收定金2萬元。陳認為,融科公司在合同簽訂時抵押,欺騙消費者的欺騙行為,需要退還2萬元人民幣。 融科公司認為雙方簽署簽約協(xié)議,簽訂了抵押貸款,它也未能安排合同,但未能拿出書面證據(jù),且簽約前已經(jīng)解除抵押,可以做正常的交易。
【中國業(yè)主維權網(wǎng)】 陳先生將開發(fā)商告上了法庭,經(jīng)審理認為:訂購的涉案房屋處于抵押狀態(tài)系房屋的重大事項,且不能通過外觀直接查驗知悉,在簽訂過程中作為出賣方的融科公司應當將該重要信息告知購房者。因此陳先生基于預約階段融科公司對相關重大事項的不完整披露產生不信任感而不愿簽訂買賣合同系對自身權益的合理保護,因此判決融科公司返還收取的5萬元定金。
【京云分析】 房屋買賣過程中,作為賣方的房地產開發(fā)商至少有兩個基本的合同義務:一是對房屋擁有所有權,二是保證不存在權利瑕疵。如果該房屋存在權利瑕疵,賣方在出賣之時至少應盡到告知義務,比如告知買方該
房屋已被抵押。如果賣方未盡到告知義務,其行為實際上已構成合同法上的欺詐行為,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買方可以據(jù)此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并要求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實際上,對于上述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了比《合同法》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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