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逾期辦證維權,
業主維權,
買賣合同糾紛導讀:開發商交房五年不辦理房產證,業主連年上訪投訴仍不得解決,購房合同上約定:出賣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到辦理權屬登記機關備案。合同約定變成一紙空文,業主們到有關部門查詢才得知,他們小區的土地早已經被開發商二次抵押,如果要開發商不去解押,他們就不可能辦到房產證。
案情分析:2013年前后,百余戶業主購買的了河南省商丘市某小區的期房,2014年房子交房后,開發商卻遲遲不給業主辦理房產證,并先后用竣工驗收備案沒下來,政府部門拖著不給辦等理由一再搪塞前來詢問情況的業主,就這樣事情拖延了4年有余,這期間由于沒有房本,嚴重影響了一些業主對房屋的再次處分,對此,一些業主動用各處的關系發現,自己小區的這塊土地早已經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至今未辦理解押,這便是小區業主遲遲未能拿到房本的真正原因。
律師分析:一般像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開發商資金周轉出現問題,于是在開發樓盤之時將土地抵押給銀行,后因公司經營等種種原因,導致開發商無力償還銀行債務,于是抵押解除不了,業主便不能辦理房產證。
解決建議:一、行政訴訟
在本案中,開發商已經把小區里的商品房進行了預售,土地使用權在法律上已經歸廣大業主所有了,基于此情況來說,開發商并沒有權利把小區的土地拿來再次做抵押,相關職能部門也不能給開發商辦理土地抵押手續,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提交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而在本案中開發商顯然沒有提供,而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土地抵押手續時,也沒有履行必要到現場核查義務,或者說沒有履行向房管部門咨詢房屋銷售情況這個最基本的工作職責。致使廣大業主遲遲辦理不了房產證,這是嚴重失職、失責的表現。可以以此為突破口通過行政查處或者行政訴訟給行政部門施加壓力,讓政府介入想辦法解決業主的問題。
二、民事訴訟:
開發商由于自身原因導致逾期辦證,屬于明顯的違約行為,如果合同中有關于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約定,業主可以依據合同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這樣一方面可以督促開發商履行合同,另外也可以爭取合理的違約賠償。 根據我所辦理案件經驗,不建議大家先走民事訴訟,民事案件一審很容易一錘定音,而且民事訴訟也很容易牽扯各方關系,不利于我們維權,所以還要綜合施壓,以訴訟作為手段,而不是目的,采用多種方式,完善維權流程來達到大家的目的。
預防性提醒:由于土地使用權和房產項目是否抵押不列入預售公示的范圍,公眾一般難以了解,對此風險無法預估。而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前,可通過售樓處、國土住建部門詢問樓盤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抵押等情況,也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加大開發商拖延辦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