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表了一篇題為“西安的業主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買了十年房子并起訴開發商加倍索賠”的故事,這引起了很多人的爭議。一些評論表明這種事情是這樣的。很明顯,開發商沒有生產證書,錯誤是第一次。法院的決定就是這樣。 !
案例背景: 2007年1月,王先生,西安的市民,在龍翔豫園社區買了商品房,在二環路西安北,擁有超過45萬人民幣的價格。根據協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必須在2007年7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360天內為業主申請房地產許可證。然而,開發商自交付以來未能授予該物業房地產許可證。去年七月,王先生委托父親起訴開發商陜西佳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并提出支付賠償金的152.115元賠償(違約金計算,以 2017年8月),繼續申請
不動產登記證,更換正式翻新資金的發票,開發商負責4點訴訟索賠。該開發商表示,未能應對房產證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360天內原告已構成違約,并支付違約金。但是,原告直到2017年7月18日才提起訴訟,超過了訴訟時限。法院必須駁回這一主張。
中國業主維權網 法院的決定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的產權登記第十五條,房屋交付后360日內進行產權登記,由賣方提供的信息應通知房產登記機關,買方可能因賣方原因不這樣做。在規定期限內有三份協議可以獲得房地產許可證。第3條規定賣方支付到期日每天結算的十分之一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規定被告在商品房交付后360天內登記財產登記,被告提供的信息應當報登記機關。被告迄今尚未遵守該行為,原告現在必須支持被告履行義務。被告不履行義務的事實不是由原告造成的,也不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被告構成違約,必須對其違約負責。但是,原告沒有證據表明在起訴書之前違反被告的合同已經過期。被告對原告提出的支付
違約賠償金的索賠提出抗辯,并且該索賠是合理的。根據張姓所有人的判決,二審法院駁回違反合同賠償的原因也是開發商違反了十年的賠償金。原告提供證據證明他已經主張開發商的權利,但提供了他提供的證據。僅僅證明你在這十年間任意主張了開發者的權利是不夠的。他認為,不接受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到期的原因。
中國業主維權網 律師
對于發布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的《民法總則》修改為2年,原定期限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已被破壞且債務人計算之日起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在2017年6月提起訴訟,應適用于《民法通則》指定的兩年時效期限,而不是三年時效期限《民法通則》中指定。因此,所有者必須在權利支付后360天內,在違反權利的兩年內,對違反合同的過期房地產證書提出索賠。否則,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限除外。但是,法院在損害發生之日起20多年內不保護權利。這是不受保護了20多年意味著,如果你還沒有在法庭損害之日起申請了超過20年,而不是法院將直到目前接受。如果不到2年且不到20年,權利人會到法院陳述案件,法院尚未接受。但是,在審判過程中,如果被告提出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法院將對其進行審查。如果情況屬實,法院將決定駁回索賠。但是,如果被告不主動增加訴訟時效,法院不會積極審查。權利人必須采取措施打斷訴訟時效。
中國業主維權網 業主注意:
對于與訴訟時效相關的某些案件,權利人將在訴訟時效范圍內主張權利,要求或時間間隔,包括2年或3年的訴訟時效(執行“一般原則”之后) 2017年10月1日,民法),包括口頭或書面的,但要注意保留違約,如以書面和郵件列表記錄,微信,短信或通知的相關證據。只有這樣,法院會發現,訴訟時效已經中斷,以及訴訟時效將從業主提出之日起重新計算,以避免訴訟時效屆滿。
一方避免超越訴訟時效的最直接方式是在訴訟時效范圍內提起訴訟。如果條件不起訴,或者起訴不是在同一時間成熟,權限可以通過律師信,郵件,電話或其它打印介質可以聲稱,但當事人也必須引起重視。在訴訟時效暫停后,將重新計算三年。如果在此期間,當事人未提出賠償要求,必須索回的權利,債務人三年內,否則,訴訟時效仍批準。這是更好地激勵債務人作出承諾的性能,保證書,承諾書等,以書面形式,這也可以被用于中斷訴訟時效。
因此,我們再一次提醒所有業主,保護權利必須盡早,而不是在訴訟時效后,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