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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件概述:正在悠閑地泡溫泉,享受生活,卻發現自己成了別人的直播風景?這就是觀眾婷婷遇到的真事!原來,溫泉度假村是為了營銷吸引游客,專門安排人在溫泉區域直播。雖然婷婷自己找到商
案件概述:
雖然婷婷自己找到商家,要求把有自己的畫面刪除,但婷婷覺得這事拍誰也不合適啊。除了婷婷之外,很多網友表示也遇到過類似情況。
比如有網友在就餐、游玩時,商家沒有告知就“被直播”了。那么,如果消費者被商家強制直播了,該怎么辦呢?商家的行為是否侵犯消費者的肖像權呢?我們來聽聽律師的看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提到:我國民法典保護個人的肖像權等人格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商家想要直播引流或者提升業績,在公共場所直播展示公共環境沒有問題,但是把不知情的消費者展現在直播鏡頭下,做為營銷的噱頭,就很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肖像權等合法權益。
王興華律師進一步表示:所以,當消費者發現自己被直播時,首先及時與商家溝通,要求商家停止侵權或者刪除相關視頻。如果商家不配合,消費者妥善保留證據,可以通過向直播平臺、消協以及相關部門投訴,或者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要求商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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