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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趙女士和丈夫結婚后,兩人便去外地工作,老家婚房不常住,公公就找他們商量,說要把自己的房子賣掉,住到他們的婚房中,之后公公給了他們一張20萬的存單,說是賣房款,作為住在他們婚房的補償,并把自己的身份證和存單密碼給了趙女士。后來好景不長,趙女士和丈夫鬧離婚,趙女士便支取了存單中的10萬。結果離婚后公公卻起訴了她,說趙女士未經授權擅自取走存款,屬于不當得利,要趙女士還錢,趙女士怎么辦呢?
趙女士和丈夫結婚后,兩人便去外地工作,老家婚房不常住,公公就找他們商量,說要把自己的房子賣掉,住到他們的婚房中,之后公公給了他們一張20萬的存單,說是賣房款,作為住在他們婚房的補償,并把自己的身份證和存單密碼給了趙女士。后來好景不長,趙女士和丈夫鬧離婚,趙女士便支取了存單中的10萬。結果離婚后公公卻起訴了她,說趙女士未經授權擅自取走存款,屬于不當得利,要趙女士還錢,趙女士怎么辦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在本案中,趙女士取得這10萬并非不當得利,而是有合法根據,首先確實存在公公住在他們婚房的事實,公公給錢作為補償合情合理,其次如果前夫主張這個錢是公公的借款或者只是由他們代為保管,那么在離婚時也應當提出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實際離婚時并沒有提出。
王興華律師還提到:另外趙女士是離婚前取走的10萬元,當時前夫和公公對此沒有提出意見,更沒有報警或采取相關措施,并且公公也是主動向趙女士提供的身份證與密碼,對趙女士取款應該有心理預期,所以綜合來說,公公應當含有贈與這筆錢的意思表示,現在不能要求趙女士返還這10萬元。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