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父母離世,留下的遺產應當如何分配呢?多子女家庭往往因為遺產分配問題矛盾不斷,爭吵不休。遺產繼承,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但什么樣的遺囑形式才是合法有效的?多子女家庭應當如何處理遺產分割糾紛呢?
最近,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韓女士遇到了繼承糾紛。事情是這樣的,韓女士的父母婚后共育有六名子女,分別為韓某一、韓某二、韓某三、韓某四、韓某五以及韓女士。父親在2012年去世,母親于1999年去世。父親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的房屋一套(為2011年購買的房改房)。因房屋系產權單位北京某公司安置給韓女士父親和韓女士的,因此,在2011年房改時,韓女士父親同意韓女士出資一半購房款并確認韓女士占有房屋的一半產權。父親為防止自己離世后子女因遺產糾紛出現矛盾,特親筆書寫了財產處置書。并且2020年,六子女就房屋分配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簽訂書面材料:確認韓女士及其父親各占涉案房屋一半的份額,父親的50%份額由六名子女平均分配,房屋過戶至韓某二名下,待房屋出售后各方按照上述約定比例分配。現在,父親離世,其他兄弟姐妹拒不承認父親留下的財產處置書以及之前達成的房屋分配協議的效力,并拒絕配合韓女士辦理相關過戶手續。韓女士萬般無奈,于是準備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經過多方打聽,韓女士了解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專注房產糾紛,對于房屋繼承方面的有關案件具有豐富的經驗。因此,韓女士來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尋求解決方案。京云律師熱情接待了韓女士,在認真聽取韓女士的案件情況并查看相關案件材料后,京云律師告訴韓女士,《財產處置書》是韓女士父親對自身房屋產權的處置,應當屬于遺囑的性質。韓女士與其他五兄弟姐妹在2020年簽訂的協議書,系各方自愿簽訂,合法有效的財產分配協議,韓女士理應對房屋享有7/12的份額,采取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十分有必要的。
【辦案過程】
京云律師接案之后立即組成專案律師團隊負責韓女士的案件,經過律師團隊研討案件后,形成了初步的訴訟方案和訴訟策略,并由專案律師負責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因本案屬于繼承糾紛類案件,首先,經過相關工作,京云律師調取到了韓女士父親及母親的死亡證明,以證明韓女士父母均已過世;其次,京云律師還調取了韓女士父親以及其他繼承人的相關人事表,以證實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最后,京云律師還調取到了房屋買賣契約、房權證、房屋登記表、收據、協議書等相關書證,用以證明房屋相關情況以及相關分配情況。前期調查取證工作,為案件順利進行奠定了基礎。
- 京云律師在庭審中積極主張,幫助當事人成功分得房產份額
庭審中,被告方認為涉案房屋是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與原告無關,并且認為財產處置書與實際情況不符,并主張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京云律師從不同角度出發,提出代理意見。
一.被繼承人的《財產處置書》系對自身房屋產權的處置,屬于遺囑的性質。首先,被告方稱購房款系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存款,明顯與事實不符。繼承人的母親于1999年就已經去世,房改時母親已經過世十余年,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買房明顯不符合生活常識。其次,財產處置書中寫明:將此房屋產權的一半也就是50%給原告,雖在該處置書表述為給予,但結合該文書開頭系“財產處置書”,并非贈與書。且被繼承人是在訂立財產處置書半年后離世,可以認定該財產處置書系被繼承人在去世前為避免子女間發生爭議,對房屋來源予以說明并對去世后房屋的處理進行了明確,該處置書完全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屬于有效的遺囑。
二.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系各方自愿簽訂,合法有效的財產分配協議。對于被繼承人出具的財產處置書,被告在協議書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并對屬于被繼承人的份額方案達成一致,應當構成法律上的自認。該協議書系權利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自愿處分,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3.六子女的繼承糾紛,法院是怎么判的?
經過京云律師的不斷努力,最終,法院確認按照協議書的內容就涉案房屋進行分割,由韓女士享有十二分之七的份額,其他繼承人各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額。因協議書約定將涉案房屋過戶至韓某二名下,且庭審中韓某二主張所有權,現各方就房屋現市值達成一致意見,確認為6236000元,本院判處涉案房屋由韓某二繼承,由韓某二按照房屋市價,按照份額向其他繼承人分割房款。關于被繼承人的銀行賬戶余額,由各方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


【京云律師評析】
相關部門統計:超過60%的遺囑在遺產糾紛中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造成這點的主要原因是老人對于遺囑訂立的形式和相關法律要求不了解,最終導致在法律上沒有效力,老人的心愿不能得以實現。京云律師提醒大家:訂立的遺囑應當符合一定的形式和相關法律,出現遺產繼承糾紛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咨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