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2006年3月,楊女士與被告東盛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購買了水景灣小區的疊加別墅一套,2006年6月,楊女士領取了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但是在裝修、居住過程中,楊女士發現存在墻體多處裂縫、窗戶滲漏等問題,多次報修,東盛房地產公司多次派員維修,但均未能根本修復。中國業主維權網
二、爭議焦點:房屋質量維權楊女士認為,
房屋質量不合格,墻體出現裂縫和滲漏問題的原因是因為屋面未設計、未設置保溫層,因此開發商應該就此負起責任,根據維修方案徹底修復該問題。
京云房產律師了解到,開發商堅持認為,房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房屋設計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現在出現的問題僅僅是質量瑕疵,其僅在保修期限內承擔維修責任,沒有義務按照楊女士的要求全面翻修。
三、法律分析(一)、只要通過驗收就一定質量合格嗎?1.房產開發公司拿“通過行政部門的驗收”當擋箭牌,拒絕為質量問題負責,他的說法有道理嗎?
2.首先,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質量缺陷不僅包括房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同時還包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因此,只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定標準以及合同目的,就可以認定存在質量缺陷。
3.其次,京云房產律師團認為,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的質量合格文件,在訴訟中只能作為證據使用,法院并不會僅僅根據該文件的批準結果來判斷房屋質量是否合格,也就是說,行政審批文件對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具有當然的確定力和拘束力。
4.最后,楊女士購買的房屋存在裂縫、滲漏等問題,在訴訟中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顯示,確實屬于溫度變化時結構材料不均勻收縮所致,屋面設計瑕疵和墻體砌筑質量較差導致頂部樓層溫度裂縫明顯,這是一個客觀事實。
綜合以上三點,足以認定開發商出售給楊女士的房屋質量不合格。
(二)開發商應該承擔什么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如果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居住使用,楊女士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以下責任。
1.對房屋質量缺陷承擔修復責任。該房屋的主體結構雖然不存在安全問題,但存在裂縫的質量缺陷,且出現了滲漏,已經嚴重影響居住使用,楊女士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根治修復房屋裂縫滲漏的民事責任,并且應當按照鑒定報告中所明確的整改修復方案履行修復義務。
2.應當賠償所受損失。如果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楊女士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京云房產律師團建議1.開發商在與業主簽訂合同時,經常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規避自己的責任,排除業主的合法權益,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不會僵硬的只看合同約定,而是會通過確認客觀事實究竟是什么而進行裁判。
2.開發商應當保證房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即便是房屋通過了竣工驗收也不意味著質量問題不存在、不嚴重。建議業主朋友遇到此類問題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啟動法律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
中國業主維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