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與長龍公司于2016年9月6日簽訂了一份《
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呂某購買長龍公司開發的小區商品房一套。合同還對計價方式與價款、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交付期限、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等作出了約定。另外合同還對產權登記進行了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合同簽訂后,長龍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將房屋交付給原告呂超。嗣后,因長龍公司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交房后,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房產證。導致呂某至今無法辦理
不動產權登記,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后經審理業主訴訟請求全部獲得法院支持。
中國業主維權網律師評析:
中國業主維權網根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常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所需時間大約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兩三個月之后,可以向開發商詢問辦理初始登記的情況,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產交易信息網站進行查詢。
中國業主維權網為確保自己的利益,在《購房合同》中應對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的時限加以約定,尤其是開發商辦理初始登記的最后期限以及辦理完畢后的“及時通知義務”等,明確不及時辦理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