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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開發商通知洪先生到物業處取鑰匙,洪先生到物業公司取鑰匙時,物業公司要求先預交一年的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洪先生不愿意,物業就以此為由不給鑰匙。洪先生無法入住便又找到開發商,開發商卻說他們已經通知了洪先生取鑰匙,其他事情找物業,自己并不構成逾期交房。洪先生想問開發商說法有道理嗎?
洪先生去年的時候通過拍賣拍得了當地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并與開發商簽訂了合同,約定今年年初交房。年初時開發商通知洪先生到物業處取鑰匙,洪先生到物業公司取鑰匙時,物業公司要求先預交一年的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洪先生不愿意,物業就以此為由不給鑰匙。洪先生無法入住便又找到開發商,開發商卻說他們已經通知了洪先生取鑰匙,其他事情找物業,自己并不構成逾期交房。洪先生想問開發商說法有道理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開發商交房和物業公司收費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負有交付房屋的義務,在它將這項義務委托給物業后,物業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交房義務,主要表現是把鑰匙給業主,由業主實現對房子的實際管理控制等。而基于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負有交納物業費的義務,但是物業費的繳納并不是交房的附加條件和前置程序,在各方沒有明確約定物業費必須在交房時交納的情況下,物業要求業主預先支付物業費,并附加為交房條件,這侵犯了業主依約接收房屋的權利,業主可以拒絕。同時,物業拒絕給鑰匙導致業主不能在約定期限內收房,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應該由委托人開發商來承擔。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