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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業(yè)主維權律師
2024-05-16 08:48:58
【摘要】彭先生的父母買了套房,登記在母親名下,由于父母身體不好,彭先生方便照料便與父母一起生活。父親過世后,母親把彭先生的孝心都看在眼里,便同意把這套房贈給彭先生,與彭先生簽了贈與協(xié)議并辦理了過戶。母親過世后,弟弟找到彭先生要繼承這套房子,還說母親的贈與無效,他們爭執(zhí)不下,這套房子應該分給誰呢?
案情概覽:
彭先生的父母買了套房,登記在母親名下,由于父母身體不好,彭先生方便照料便與父母一起生活。父親過世后,母親把彭先生的孝心都看在眼里,便同意把這套房贈給彭先生,與彭先生簽了贈與協(xié)議并辦理了過戶。母親過世后,弟弟找到彭先生要繼承這套房子,還說母親的贈與無效,他們爭執(zhí)不下,這套房子應該分給誰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房子是彭先生父母婚內(nèi)取得,盡管登記在母親名下,但沒有約定房子歸母親個人所有,所以,這套房子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父親沒有留下遺囑,房子也沒有進行繼承分割,所以,房子應該由父親的全部繼承人共同共有,彭先生和母親在處分房子時應經(jīng)過弟弟同意,但是,兩人未經(jīng)弟弟同意,私自簽署贈與合同并辦理過戶,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弟弟合法權益的情況,所以,該贈與合同無效,弟弟作為父母的法定繼承人,有權要求繼承這套房子份額,但彭先生可以主張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請求多分房子的份額。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