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莊某系原告某醫療公司會計人員,被告解某系原告某醫療公司出納人員。2022年7月29日,被告莊某通過QQ號加入名稱為“某醫療公司”QQ群,根據群中名稱顯示為法定代表人譚某的要求,通知解某向指定賬戶轉款,解某通過網上銀行將原告公司款項398000元轉賬陌生人銀行賬戶。原告法定代表人發現轉賬信息后及時通知被告莊某,被告莊某以被詐騙為由至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即立案偵查,止付被騙資金211918元返還原告,尚有186082元未追回。
2023年10月,原告某醫療公司至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調解或裁決被申請人莊某、解某賠償經濟損失186082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原告的仲裁申請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仲裁決定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本案中,被告莊某作為原告公司會計人員,通過剛組建QQ群,接到向陌生私人號碼轉賬的信息后,未及時核實付款對方,未向公司負責人員核實信息真偽,徑行通知公司出納人員向對方進行大額轉款,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被告解某作為公司出納人員,接到會計的付款通知后,未要求核實相關付款憑證即向陌生私人號碼轉出公司款項,被告莊某、解某均存在重大過失,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某醫療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未能落實財務審核制度,對公司的財務及出納人員疏于管理,未盡到主要的管理和風險防控義務,對其自身損失存在主要過錯。綜合原告損失情況及原被告過錯,本院酌情認定被告莊某、解某分別應承擔原告損失的15%。
法官說法
公司員工在履行工作職務過程中因被網絡詐騙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公司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涉及勞動者履職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用人單位是否存在管理過錯而產生的糾紛,并非平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發生的糾紛,不屬于一般侵權案件,應按照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應先經過勞動仲裁。
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不能將損失全部轉嫁給勞動者,應當綜合勞動者違反審慎義務的程度和用人單位管理、培訓等制度的疏漏,均衡認定雙方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