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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5-06 08:45:17
【摘要】施先生的父親承租了一套公房,施先生為了方便照顧父親,便在旁邊自建了一間房,與父親共同居住生活。父親過世后,施先生和哥哥協商一致,把公房的承租人變更為施先生,但一直沒有去辦理變更手續。前些日子,公房被納入拆遷范圍,施先生與拆遷方簽了拆遷合同,包括自建房的拆遷補償,一共分了兩套安置房。可等到交房時,哥哥卻找到施先生,說要分走一間安置房,施先生想問之前兩人的商量不作數了嗎?要分給哥哥一半嗎?
案情概覽: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公房承租人的主體資格由公房管理單位審查確定,雖然施先生和哥哥兩人私下協商變更公房承租人,但沒有去辦理手續,所以并不產生變更承租人的法律后果,承租人仍然是施先生的父親,雖然公房承租權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基于承租公房期間發生拆遷所得的征收利益,是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對于本案中的自建房,其依附于公房存在,所得的補償也是基于公房拆遷所得,因此整體所產生的拆遷利益,應該比照父親的遺產來處理。但是施先生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定均分,可以綜合考慮施先生對自建房的貢獻,以及多年來對父親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在具體分配上爭取較多的份額。
法律鏈接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