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雙方爭房爭車,爭奪孩子撫養權,而隨著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實施的小汽車搖號政策和目前“一號難求”的現狀,車牌的價值也愈來愈凸顯,使它成為婚姻案件中財產分割領域的常客。那么在離婚案件中,車牌可否作為獨立財產進行分割呢?
案情簡介
原告小宋和被告小黃于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二人在北京限購政策前取得北京車牌一套,登記在小宋名下,因二人未購置機動車輛,故該號牌由小宋按每年1.5萬元的租金對外出租,租賃期限自2022年4月20至2023年4月20日。后因感情不和,小宋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小黃離婚。庭審中,小黃辯稱,同意離婚,但案涉北京車牌應予以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案涉北京車牌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本案中,小宋起訴離婚,小黃同意離婚,應視為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對小宋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關于北京車牌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原告主張待車牌租賃到期后將購置車輛自己使用該車牌,不同意分割;被告則主張由其取得車牌后對外出租平分收益或參考北京拍賣車牌的市場價值予以分割。法院認為,車牌系行政機關對于有限道路資源分配的一種行政許可,一般是不具有財產價值的,但在北京等地因小客車限購政策使得車牌具有了經濟價值。車牌作為車輛的從物,其價值可計算在車輛整體價值之內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案涉車牌不附屬于雙方享有所有權的車輛,而是由原告借名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期滿后車牌本身單獨是否具有價值以及價值大小現無法確定。另,對外出租車牌指標的行為擾亂了北京市對車輛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應屬無效,且案涉車牌并非雙方在限購政策后通過競拍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對價取得,故對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因雙方爭議的車牌并未附屬于雙方共同購置的車輛,車牌本身單獨是否具有價值以及價值大小現無法確定,不宜單獨分割,法院不予處理。
車牌系行政機關對于有限道路資源分配的一種行政許可,一般是不具有財產價值的,但在北京、上海等地因小客車限購政策使得車牌具有了經濟價值。當然還要看牌照的取得時間和取得方式。
1.對于限購政策前取得的牌照,此時的車牌就是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行政許可,限購后離婚的,取得的牌照應屬于機動車的從屬物,可將車輛和牌照價值一并處理。
2.對于婚后“競價”取得的牌照,因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車輛指標,牌照具有了財產價值,可算作“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價值可計算在車輛整體價值之內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車牌歸獲得車輛的一方,對未獲得車輛所有權的一方進行補償,未獲得一方還應配合協助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3.對于婚后“搖號”取得的牌照,系夫妻一方通過申請參與指標搖號取得的車輛指標,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總之,車牌本身單獨是否具有價值以及價值大小無法確定,其作為車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附屬于車輛的使用價值,分割時應將車輛和車牌一并處置,不宜單獨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