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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5-27 08:44:04
【摘要】2020年,小美、小帥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經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確認財產分割情況如下:一、確認某房產為共同財產,各享有50%的份額;二、確認小美名下共同存款為5000元,小帥名下共同存款為125000元,共同存款平均分割,由小帥支付小美60000元,限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小美、小帥各自經手的債券、債務各自負責償還和享有,各自衣物歸各自所有。
一段婚姻結束,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天涯陌路,后會無期。
除非……你還瞞著我藏了錢。
離婚兩年,
發現前夫隱匿婚內財產,
還可以重新起訴要求分割嗎?
來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小美、小帥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經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確認財產分割情況如下:一、確認某房產為共同財產,各享有50%的份額;二、確認小美名下共同存款為5000元,小帥名下共同存款為125000元,共同存款平均分割,由小帥支付小美60000元,限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小美、小帥各自經手的債券、債務各自負責償還和享有,各自衣物歸各自所有。
小帥未按調解書及時履行給付義務,2022年,小美向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小帥有隱瞞銀行存款的情形。2018年10月25日,小帥存入3年定期存款,本金為150000元。小美遂訴至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將小帥隱瞞的原夫妻共同財產判令歸小美所有。
法院判決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帥存在隱瞞原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小美發現后,可以要求進行分割。在分配隱瞞財產時,小帥應當少分。離婚時的民事調解書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陳述及雙方所舉證據,雙方當事人確認名下存款后,經雙方協商同意做出的分割。小美輕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也有一定責任。
綜合以上因素,判決:小帥支付小美90000元及利息。判決后,小帥提出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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