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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8-19 09:42:28
【摘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于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以及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本案中,李女士作為權利人,其權利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均得到了證實,足以排除執行。
近日,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王國龍律師團隊成功代理了一起涉及房產查封的民間借貸糾紛案。該案件雖規模不大,但案情復雜,涵蓋了夫妻離婚后的房產分配、房屋搬遷安置、房產抵押貸款以及司法查封等多個法律領域。
案情簡介
2019年2月28日,李女士與王先生協議離婚,雙方約定涉案房屋歸李女士所有。此后,該房屋一直由李女士及其子女居住。然而,在2024年3月準備辦理產權登記時,李女士被告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原因是王先生以該房屋作抵押向高先生借款65,000元未能按時償還。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李女士委托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王國龍律師進行法律援助。
律師風采
在庭審過程中,王國龍律師提出了以下關鍵論點:
1.權利歸屬明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中記載的買受人是李女士,而非王先生。根據李女士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在法院查封之前,開發商已經將案涉房屋交付給了李女士占有使用。”
2. 離婚協議效力:“李女士與王先生于2019年2月18日離婚,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案涉房屋歸李女士所有。這一時間點早于法院作出查封涉案房屋的民事判決日期,因此,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涉房屋仍是李女士與王先生的共同財產。”
3. 適用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于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以及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本案中,李女士作為權利人,其權利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均得到了證實,足以排除執行。”
盡管申請執行人高先生反對李女士的請求,王國龍律師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有力地證明了李女士作為案涉房屋的權利人,其權利合法真實,足以排除執行。
裁決結果
(本文除律師外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