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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4-03 09:11:39
【摘要】2007年劉大爺去世后,李大媽和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確認李大媽為承租人。如今李大媽已有94歲高齡,她和蔣女士因為涉案房屋的居住權產生了糾紛,蔣女士找到了京云律師事務所。
涉案房屋是老爺子名下的承租房拆遷安置所得,我和兒子都是安置人口,老太太竟然要一個人霸占這套房子,這不合理。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蔣女士向京云律師陳述著自己的案情。
案情簡介
蔣女士的公公劉大爺在北京市崇文外大街某號承租了一套房屋,該房屋于1996年遇拆遷,劉大爺與開發商簽訂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分得了3套房屋。劉大爺將一套房屋交給四兒子一家承租,另一套房屋交給二兒子一家承租,涉案房屋由蔣女士和兒子劉麟及公公劉大爺、婆婆李大媽共同享有居住權。
2007年劉大爺去世后,李大媽和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確認李大媽為承租人。如今李大媽已有94歲高齡,她和蔣女士因為涉案房屋的居住權產生了糾紛,蔣女士找到了京云律師事務所。
京云律師了解案情后,為蔣女士制定了詳細的訴訟方案,將李大媽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蔣女士和劉麟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權。
法庭上,李大媽辯稱:劉大爺生前為了房屋的分配及實際居住,將崇文區小胡同 0號的房屋置換給蔣女士及劉麟居住,該房屋在1996年拆遷時已實現了蔣女士一家人的居住權。雖然蔣女士和劉麟作為拆遷安置人口,擁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權,但是并沒有實際居住在此處,請求法院駁回蔣女士的訴訟請求。
針對李大媽的辯稱,京云律師認為: 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據蔣女士、劉麟的主張,本案為確認之訴。主張的前提系在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確定的安置人基礎上確認其享有對涉案房屋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權人對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權,其中包括居住權。
涉案房屋系拆遷劉大爺名下的崇外大街承租房屋安置所得的公有住宅租賃房屋,共安置房屋三套,安置人為劉大爺、蔣女士、劉麟、李大媽等 8 人。根據準住證記載,劉大爺居住證登記涉案房屋人口為 4 人,根據安置補償協議安置人口,由此確認涉案房屋共居 4 人應為劉大爺、李大媽、蔣女士、劉麟,劉大爺去世后涉案房屋承租人雖然因夫妻更名變更為李大媽,但不影響蔣女士、劉麟對該房屋實際享有居住權的法律效力。李大媽抗辯對蔣女士、劉麟的居住權已通過小胡同 0號的房屋拆遷置換,經查,對劉大爺名下的小胡同 0號的承租房拆遷后更換產權人為蔣女士的丈夫事實存在,但未有證據證明系置換了涉案房屋的居住權,對此亦未有家庭人員的協商記錄等材料對置換涉案房屋居住權的事實,無法認定。
京云律師指出:承租人的變更不能否定房屋安置人的居住權,承租人的確定系房屋產權單位依據公有住房的現行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予以確定,故請求法院不予采納李大媽的抗辯意見,予以支持蔣女士、劉麟的訴訟主張。
勝訴判決
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辯護意見,但是考慮到涉案房屋一直由李大媽居住,且其年歲已高,蔣女士、劉麟一直未在此居住,且有其他住房,不能以其對涉案房屋有居住權而影響老人的生活,即使搬回居住亦要得到老人的認可及房屋居住條件是否方便為宜。綜上,法院判決蔣女士和劉麟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蔣女士難以自行解決的問題,在京云律師的幫助下,最終實現了“事了人和”,足以說明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來做實為明智之選。事后不久,蔣女士特向京云律師贈送一面印有“誠信正道,正義化身”的錦旗,以表謝意。
(本文除律師外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