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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終,房產開發公司逾期交房,買房人可否延期支付尾款?若房產開發公司以買房人未支付購房尾款時,拒絕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雙方發生糾紛,法院會支持誰?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終,房產開發公司逾期交房,買房人可否延期支付尾款?若房產開發公司以買房人未支付購房尾款時,拒絕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雙方發生糾紛,法院會支持誰?近日,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就代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法院怎么判?請看下文詳解。
辦案經過
2016年10月6日原告與某房產開發公司達成購房意向,簽訂《北京新干線定購協議》(甲方為某資產公司),房款總金額為 1322 256 元。后原告與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某房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屋一套,房號5幢606,房屋單價28837.7元,總價款 885 015 元。在某房產開發公司的要求下,原告支付了如下款項,某房產開發公司出具了不同公司及類目的收據。原告先后于2016年10月15 日向某裝飾公司支付房款772256元,于2016年11月18日向某裝飾公司支付房款110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根據購房合同約定,某房產開發公司應于 2018年12月2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另外雙方在預售合同第十四條明確約定:逾期交房在 90 日內,某房產開發公司按日計算向原告支付已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交房超過90日,某房產開發公司按日計算向原告支付已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現某房產開發公司遲遲未交付房屋4年有余,原告權益嚴重受到損害。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找到了專注于房產訴訟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京云律所了解案情后,指派辦案豐富的余健律師、馬曉勝律師代理此案。
律師風采
京云律師接案后,發現根據原告與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商預售合同約定,某房產開發公司應于2018年12月2日前交付房屋,但京云律師通過調查取證,發現某房產開發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實房屋已經具備交付條件。京云律師經過與某房產開發公司溝通,某房產開發公司稱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但無法明確交房時間,且原告未支付剩余房款故不同意交房。京云律師向原告釋明后,原告確認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不主張合同解除。
京云律師根據雙方簽訂的預售合同確認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此,京云律師制定了詳細的訴訟方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 案件開庭審理時,某房產開發公司表示因原告未履行全部付款義務,應順延交付房屋的時間。為此,京云律師指出,截止2018年12月2日原告已經支付房款及裝修款共計882 256元,由于某房產開發公司未在2018年12月2日之前向原告交付涉訴房屋,原告有權拒付后期尾款,某房產開發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另外,關于原告交納購房款金額認定。某裝飾公司、某資產公司收取房款、裝修款,之前多份生效判決已經認定,某房產開發公司與某裝飾公司、某資產公司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原告共計交納的882256元由三公司自行進行劃分成房款、裝修款,該劃分不能對抗原告,京云律師認為原告所交款項均屬于購房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確認逾期交房違約金應以原告所交款項的總額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二為標準由某開發公司給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