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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5-31 08:42:21
【摘要】田先生在安徽某城鎮擁有合法房產一處,2021年因縣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田先生的房屋所在地被納入征收范圍。針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事宜,田先生尚未與征收部門協商一致。田先生的妻子為了能拿到征收補償,便說服田先生的母親劉大媽簽署了補償安置協議。但田先生才是戶主,現在合同已經簽字,田先生想問這份未經自己同意就簽署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可以撤銷嗎?
案情概覽: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征收補償協議是行政協議,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應當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載明的人,或者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是房屋戶主的人。田先生才是房屋所有權人,也是行政協議的行政相對人,只有他本人或者經過他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與政府部門簽訂有效的補償協議。如果田先生沒有授權他的母親代為簽署協議,那么劉大媽簽字就不能代表田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份由親屬代簽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法律鏈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