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規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如果當事人不行使期限,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未就撤銷的時限達成一致,且另一方提醒后的合理期限如果內部未行使,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同意,在另一方提出申訴后,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另一方沒有提出撤訴,解除權利自解除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不在限期內行使,撤銷權即告終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對終止合同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異議到期后,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未同意異議期間,訴訟于合同終止通知終止之日起三個月后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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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維權網律師說,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
解除合同的權利的期限。如果不同意,則適用相應的法定時限。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行使終止權利的期限,當事人應當遵守行使期限,積極行使撤銷權;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就撤銷的時限達成協議,則撤銷權應自當日起三個月內執行。如果另一方未提出申訴,撤銷權應在撤銷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未行使逾期,則消滅撤銷權。三個月和一年的兩個期間都是排除期,即不變的期間,并且期間沒有終止,中斷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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