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地產市場異常火爆,政府不得不進行干預,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一系列政策以降溫。然而,隨著限購政策以抑制投機和調節價格,也出現了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當購房者不符合購買房屋的條件時,如何實施商品房銷售合同,如何界定交易雙方的損失,如何防范,如何承擔與中介相關的成本。京云律師事務所提醒您,應了解以下幾點:
第一,關于購買限制政策
由當地政府出臺限購政策的是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而不是法律或行政法律和不影響房屋銷售合同簽訂的有效性。采購限制政策的出臺可能構成不可抗力或情況變化,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
中國業主維權網 因此,第2,《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之規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第26條規定,情勢變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
當然,如果購買限制政策的出臺構成不可抗力或情況的變化,則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從整體上考慮限購政策的時候雙方在合同上簽字,如果你能提供限制購買的政策發布和政策限購的對性能的影響的預測購買協議。
第二,買方和賣方之間的關系和解決方案。
中國業主維權網(1)
解除合同。
出臺政策限購將導致在購買和出售誰擁有購買資格沒有的人,這直接導致了合同的取消簽訂的房屋的執行,在給予的失敗退出權和行使權利。
如限購政策的出臺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并構成不可抗力情形,則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定解除權,可以依據《合同法》第96條之規定通過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權,司法實踐中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2)提供購買的房屋和押金。
如出售房屋可以發布,依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并根據《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8條第2款的精神,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
(3)
損害賠償和違約賠償金。
在限購政策的出臺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為遲延履行,例如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因未及時網簽或備案而受到限購政策制約無法繼續履行,則依據《合同法》第97條、第113條之規定,其或將面臨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違約金賠償及其他損失賠償(如房屋市場差價損失等)。
中國業主維權網 簡而言之,限制購買的舉動無疑對房地產交易的買賣雙方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并正確理解了維護其權利和合法利益的法律關系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