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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19-08-06 16:02:37
【摘要】孫X和王X是夫妻關系,兩人共育有孫1、孫2、孫3、孫4、孫5五個子女,其中長子孫1為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其監護人為孫2及孫2之子孫6。孫X、王X分別于2010年、2011年先后去世。2008年10月1日,孫X和王X共同立下《遺囑》,其內容為:“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的房產作如下處理 。我自愿將下列歸我所有的房產遺留給孫6。我遺留給孫6的財產屬于孫6個人所有。長子孫1對此房產享有居住權。孫6給予孫3、孫4、孫5三人補償金每人12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