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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4-26 09:29:35
【摘要】多年前李女士買了黃先生的一套房子,當時房子還不能辦產權證,于是李女士付了房款后先入住了房子。去年房子能辦證了,可由于房價比起多年前有上漲,黃先生想讓李女士補差價,李女士不同意。沒想到黃先生辦證后沒告訴李女士,直接通過低價把房子過戶給他的兒子,然后兒子用這套房子向銀行辦理了百萬元的抵押貸款。李女士發現后來求助,她應該怎么辦呢,房子能要回來嗎?
案情概覽: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民法典規定,雙方惡意串通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黃先生和兒子明知這套房子已經賣給李女士,卻又簽署買賣合同,還將房屋抵押,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序良俗,嚴重損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權益。所以黃先生和兒子簽的買賣合同無效,房子應該過戶回黃先生名下,李女士可以起訴要求黃先生將房子過戶給自己。另外,雖然銀行不知道房子的出售事實,但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或行業規則對抵押房產進行實地調查,因此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存在重大過錯,它的權益不能優先于購房人李女士,李女士可以起訴要求撤銷銀行在房子上設定的抵押權。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